至于《权利法案》,正如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Robert Jackson)所指出的,“权利法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随着政治问题的兴衰而使某些权利被撤销,应当把它们放到多数人以及官员无法侵害到的位置,并作为法律原则由法院适用。人们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言论自由权、新闻自由权、信仰自由权、集会权以及其他基本权利不能服从于选举:它们建立在非选举结果基础上”。①制宪者创制的是政府的共和形式而不是多数规则的民主。誉为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James Madison)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就对政府的共和政体做了定义,他认为,共和形式的政府,其所有权力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于人民的大多数,并由那些自愿任职的人在限期内或者在其忠实履行职责的期间内进行管理。②因为政府的共和制在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尤其是个人的权利和少数人的权利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而原初意图法学的观点为许多现代保守者所倡导,但是他们却把这一方法论建立在一个错误的前提与基础上,这就是多数民主制,因为美国宪法秩序本质上不是多数规则。所以,在杰布尔看来,就必须予以反对。
三、自由原意主义之考证
杰布尔指出,他批判原意主义的保守主义并非意味着没有与宪法解释相一致的原意主义法学。建国者的目的就是维护美国人民的自然权利,《独立宣言》中的“为了拯救这些权利”就是“人们组建政府”的理由,因此“拯救这些权利”就是宪法为什么制定的原因,也是如何解释宪法的理由。这就是立宪者的“原初意图”(originaiintent)。①所以,在杰布尔看来,宪法应当按照《独立宣言》中的自然权利政治哲学进行解释。按照自然权利政治哲学解释宪法,才是合乎立宪者的原初意图。
这里就有必要阐明制宪者关于政府目的的背景立场与宪法具体条款解释之间的关系。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宪法之所以成文化的理由在于:建立一种形式的政府,并由政府来保护自然权利会比《邦联条例》更好。因此,宪法自身不是目的,它是美国政治共同体实现理想的手段。因此,就有必要按照那些理想来解释宪法,而理想就是由托马斯·杰弗逊表达在《独立宣言》中的那些话语。当解释宪法具体条款时,当你意识到宪法大多数重要条款是用一般概括术语表达的时候,尤其是涉及权利的那些术语,记住立宪者思想中的表达就变得日益明显。如第一修正案关于“国会不得制定涉及宗教的法律”规定就不是明确的;第八修正案关于禁止针对“残酷和异常的刑罚”的规定也不是明确的;在宪法中有许多类似的模糊的条款,而这些条款是不能自我解释的,只有按照它们建立的道德和政治原则对它们进行解释的时候,这些条款才充满着意义和生命。宪法既意味着空无,也意味着一切,因此,文本的解释只有把它放到语境中,而对美国宪法而言,其语境就是自然权利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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