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1:地区市场化总水平越高,会计准则在该地区的执行效果越好。
(二)法律和投资者保护水平与会计准则执行
各地区的法律制度环境不仅包括法律执行的效率和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更重要地体现在法律对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权利的保护上。LLSV(1998)从法律的角度建立了投资者保护的分析框架,他们深入研究了各国对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法律环境差异,并以此为各国在公司治理、金融发展等方面的制度性差异提供了法律解释。LLSV(1998,1999)针对49个国家的投资者保护法律情况进行了比较研究,重点比较了各国有关投资者权利的法律规定及执法效率,他们在比较研究中利用了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和执法质量三个指标。
布什曼等(2004)发现公司透明度随一国的法律渊源和司法效率而异。Leuz等(2003)研究了31个国家的公司盈余管理程度和会计盈余的不透明度,发现投资者保护法和这些法律的实施效率是财务报告质量的重要决定因素,在控制了会计准则的情况下,投资者保护影响盈余持续性。巴尔等(2003)发现,尽管会计准则相似,报告盈余也会随着制度因素的差异而有较大不同。
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公司管理层为了个人或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必然会利用包括会计准则在内的一切可能利用的空间(盈余管理或利润操纵);但是,理性经济人也表明,公司管理层对会计信息进行操纵的机会主义行为并非随意且无约束的,他们总是要考虑当时环境下各项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约束与限制,最终选择他们认为是“得大于失”的方式。
法律制度缺乏或司法不公的制度安排对企业社会责任形不成“可置信威胁”。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维护和推进交易的唯一必要条件,法律制度通过提供合约的执行机制使得劳动分工和交易得以进行;如果没有法律对合同的执行,人们之间的交易就很难进行(张维迎,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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