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完善市场调控手段和措施。针对市场分析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利用精算制度、产品核准、投资渠道、窗口指导等手段和方式,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引导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指导行业进行结构调整,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增强行业可
持续发展能力。
2008年以来,保监会积极引导行业进行结构调整。一是下发《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加大对投资型业务的监督检查力度,出台了涉及产品开发、投连险销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加强对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监管。三是通过强化产品审查力度,推动各公司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四是促进销售渠道调整。合理利用和配置销售渠道资源,根据公司发展和市场实际,充分发挥个人代理、团险、银邮等不同销售渠道的优势,改变过分依赖某一类销售渠道的状况,逐步形成不同渠道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格局。五是建立结构调整评价指标体系,增加标准保费、新业务价值、风险保额等评价指标,建立月度结构调整动态报告制度,加强寿险市场业务结构的动态监测。六是促进资产管理结构调整。顺应市场变化,进一步调整保险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固定收益资产、权益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例。以产品为基础,构建投资组合,建立保险产品设计、销售和投资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三)加强对市场有重要影响的大公司的监管。
2008年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就是要通过加强对系统重要性公司的监管,避免风险的过度传播。2009年,我国保险业即参与了多部门开展的有关系统重要性公司监管的研究,并在监管实践中进行了积极探索,加强对具有重要市场影响力的大公司的监管。现场检查方面,加强对大公司检查的频度、广度和深度,切实摸清大公司的风险状况。市场分析方面,对大公司的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进行及时跟踪,加大对大公司风险状况的分析力度。偿付能力监管方面,重点加强大公司的监管,对风险“抓早抓小”。紧密跟踪大公司的偿付能力变化趋势,提高监管的前瞻性,对发现的风险及时介入、及时处置。
四、中国监管合作与协调的实践
(一)境内的监管合作与协调
为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包括中国保监会在内的23个部门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4年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达成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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