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国外集体谈判机制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4597441
  • 作      者:
    刘燕斌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收藏
作者简介
    刘燕斌,研究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现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兼任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究员,中国劳动学会、中国社会保险会常务理事。曾任劳动部办公厅副主任、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人社部国际劳动保障研究所所长。主持完成了多项国家级、省部级重大课题研究;主持研究、翻译出版了《面向新世纪的全球就业》《劳动力市场主要指标体系》《世界劳动保障》《世界就业报告》《劳动监察》等多部书籍;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工人日报》《中国劳动》《中国就业》《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组织人事报》等报刊上发表论文、文章逾百篇。
展开
内容介绍
    劳动关系究竟如何实现转型?总的说,应从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关系转型为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关系,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主体、配置方式、劳动力供求双方关系及其特点都要转变。计划经济下劳动力配置主体是政府,配置方式是行政指令,那时劳动关系就是干群关系。计划经济时期,从工人到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厂长,再到主管局、国家部委,完全是行政关系,没有劳动力供求关系。干群关系的特点是上下层级关系。现在要转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把配置主体转变为劳动力的供方和需方,即企业主和普通劳动者,如果还是政府充当资源配置主体就谈不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了。现在,配置方式是通过劳动合同,这和过去的行政指令不一样了,关系是契约关系。是否聘用与是否应聘由劳动力供求双方自愿选择。这应该是转型的方向。同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现代劳动力市场中,劳动关系的特点是集体谈判,而不是单个工人与单个企业家的关系。这可称为劳动力市场的组织行为,或是劳动力市场的集体行为。
展开
精彩书摘
    现在,除了上述规定之外,许多国家还在限制童工的来源,限制对未成年工人的使用和剥削,以及给予他们特殊照顾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对于妇女就业的保护,也由以前的保护性立法转向了促进男女就业机会均等、同工同酬、男女共同负担家务等方面的性别平等立法。
    在未成年人就业的问题上,美国法律作了非常详尽的规定。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第12条规定:“(a)如果位于美国的机构在发运货物前30天内雇佣未成年工,则生产商、制造商或经销商不得装载或发运其生产的作为商品发运的任何货物。(b)劳工部部长或其授权的代表应根据上款对有关雇佣未成年工的情况进行一切调查和检查。在司法部部长的领导和控制下,采取一切措施禁止任何雇佣未成年工并使其受磨难的非法作为。执行本法中所有关于未成年工的条文。(c)在经商或生产商品中或在经商或生产商品的企业中,雇主不得雇佣受磨难的未成年工。”在工作限制方面,美国法律规定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能从事无危害的工作,但工作时间不限;而14~15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能在学校就读时间外从事不属于加工制造、采矿及有危害性的工作。在工作时间方面,美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有课日每天最多工作3小时,每周累计不得超过18小时;在非有课日每天最多工作8小时,每周累计不得超过40小时。除此之外,未成年人每天工作的时间仅限于早7时至晚7时之间。一般情况下,14周岁是可以工作的最低年龄。
    法国的劳动法规定,不允许未成年人在结束义务教育前参加工作,包括受雇于或出现在公开演出的事业单位或电影摄影、广播、电视或音像录音等单位。任何人吸引不满10周岁的儿童完成危险的强力技艺或柔体技艺、雇佣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为马戏团等团体进行表演,都是违法的。任何父母、监护人或雇主都不能将未成年人委托给从事上述职业的人。否则,他们也将受到惩罚。日本《劳动标准法》规定,不得雇佣身体尚未成熟,并处于义务教育时期未满15岁的儿童。但是,如果对儿童的健康以及福利无害、其劳动轻易,本人又不坚持继续学习方可就业,但要经学校校长证明、家长的同意以及劳动署署长的批准。电影、戏剧等事业,可让12岁以下的儿童在学习时间外就业。
    ……
展开
目录
第一章 国外集体谈判概述及发展趋势
一、集体谈判的起源与演进
二、集体谈判的现状与特征
三、集体谈判的理论基础及其发展
四、集体谈判的发展趋势

第二章 国外集体谈判立法研究
一、各国集体谈判立法的层次和形式
二、各国集体谈判立法的内容
三、国际劳工组织与集体谈判

第三章 国外集体谈判的主体研究
一、集体谈判中的工会
二、雇主和雇主组织
三、我国集体协商主体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第四章 国外集体谈判的主要内容研究
一、集体谈判内容概述
二、工资集体谈判
三、工资谈判对工资效力的影响因素
四、对我国的借鉴和政策建议

第五章 国外集体谈判的程序、规则与层级研究
一、国外集体谈判的程序
一、国外集体谈判的规则
二、国外集体谈判的级别
四、对我国的借鉴

第六章 国外集体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研究
一、集体劳动争议的界定
一、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二、对我国的借鉴

第七章 国外罢工和闭厂研究
一、罢工
一、闭厂
二、典型案例:芬兰造纸业工人大罢工及纸浆厂闭厂事件
四、对我国的借鉴

第八章 国外公共服务部门的集体谈判研究
一、对公共服务部门的界定
一、国外对公共服务部门罢工的限制规定
二、对我国的借鉴

第九章 国外集体谈判中政府的作用研究
一、制定有关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的法律法规
一、制定作为集体谈判依据的基本劳动标准
二、提供集体谈判所需要的条件、环境和服务
四、保障集体谈判机制的运行和法律的实施
五、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第十章 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集体协商机制
一、完善集体协商制度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
一、加快制定有关集体协商和集体协议的法律法规
三、促进集体谈判主体双方建立均衡对等的协商关系
四、积极调解和处理集体劳动争议
五、为劳资双方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附录典型国家集体谈判制度研究
美国集体谈判制度研究
德国集体谈判制度研究
英国集体谈判制度研究
法国集体谈判制度研究
瑞典集体谈判制度研究
澳大利亚集体谈判制度研究
俄罗斯集体谈判制度研究
参考文献
编后语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