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党的领导本身也会推进依法治理,这表现在党寻求依法执政、科学执政。党的依法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恰恰是依法治国方略中的关键环节。我们在下面的有关章节中还会详细谈论这个问题。
(三)确立宪法法律的至上性
这是说,依法治国方略要求宪法和法律在社会调整系统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公信力和尊严。依法治国是依宪法治国,社会主义的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的宪政之国。这要求切实维护和保障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切实保障宪法在效力上的至高性,保障整个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内部协调性,尤其要保障公权力的运行真正服从宪法法律,使公权力受到有效约束,依法治“权”,依法治吏。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最直接要求,也是一项更关注形式方面的要求。
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性与党对法律工作的领导,并不矛盾。不能过于机械地认为要有宪法法律至上就没有党的领导至上,要有党的事业、党的领导至上就没有宪法至上。实际上,在当代中国的政治生态下,党的领导可以转变为支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力量,通过党的强力推进,可以加快依法治国的进程。一个现实是,党虽自己声言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但实际上难以做到,这说明在现有的制度机制上存在相应问题,需要直面对待。
(四)依法治国是依“良法”治国
治国所依之“法”不是任何法律,而是由特定品格的法律,即依法治国是“良法”之治。这要通过健全的法律程序,保障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公正立法,使得所立之法能充分反映广大人民利益要求和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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