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各分支机构,保证此次利率调整工作按时完成。七、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
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
银发[2008]30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8年10月30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3.87%下调至3.60%,下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款利率相应调整。
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6.93%下调至6.66%,下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四、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办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督促按时执行。六、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各分支机构,保证此次利率调整工作按时完成。七、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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