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官经过审理后就被申请人的相关行为是否违反337条款做出最终初裁①,而这显然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利害攸关的。而且,如国际贸易委员会其后未对该最终初裁进行复审或只对其中的某些部分加以复审,则该最终初裁或最终初裁中未经复审的部分就自动成为国际贸易委员会就该案件所形成的终裁。而在该裁决中,行政法官往往就案件中的重要事项陈述自己的裁决意见,并随后阐释就这些重要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做出裁决意见的理由和分析过程。另外,对于在最终初裁中认定被申请人违反337条款的案件,在做出最终初裁后的14日内,行政法官还会依法就所应发布的适当的救济措施和总统审查期内被申请人继续进口侵权产品所应缴纳的保证金的数额做出建议性裁决(Recommended Determination)。毋庸置疑,行政法官对于救济措施的具体确定,直接地影响到当事方的经济利益得失并与其当下乃至未来的经济活动休戚相关,因此这不仅是行政法官履行其职能、行使其职权的重要环节,也是各当事方最为关注的方面。而根据现行337条款的规定,可供选择的救济措施为拒人令和制止令。如前述,拒入令包括普遍拒入令和有限拒入令;前者针对所有侵权产品而不论其来源.后者只针对337条款调查案件中被认定侵权的被申请人的侵权产品。而制止令旨在制止被申请人就其已进口至美国并形成显著的商业性存在的侵权产品在美国的销售和其他侵权性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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