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是指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环境行政许可的法制化,是环境管理机关进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环境保护许可证从其作用看,可分为两大类。一是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如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置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销售许可证,废物进口许可证等。二是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许可证。如林木采伐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证,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与其他方面的许可证制度一样,都要有申请、审核、颁发、申止或吊销等一整套程序和手续。对拒发、申止、吊销许可证的,还有补救程序。
(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将某一控制区域(例如行政区、流域、环境功能区等)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采取措施将排人这一区域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一定数量之内,以满足该区域的环境质量要求。总量控制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地域;排放污染物的时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已明确规定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八)其他
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执行的其他制度还包括《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污染物集中控制》、《污染事故报告与应急》等十多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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