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在被刑事拘留后由侦查机关移送至看守所羁押,这时侦查程序仍在继续,侦查人员仍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多次讯问,讯问应在看守所内进行,一方面是防止在看守所外讯问可能造成的嫌疑人脱逃等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是出于防止刑讯逼供的考虑。目前各看守所内的视频、音频监控设备逐渐完善,讯问时的录音录像也为法律所确认,因此,在看守所内讯问能较为有效地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但实践中,侦查人员仍可能携带犯罪嫌疑人外出辨认作案地点等侦查工作,在看守所外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此来规避监控,逼取口供。因此,本条规定将对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限定在看守所内进行,对规范讯问、杜绝或减少刑讯逼供现象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解读】王某盗窃案,在外出辨认过程中进行讯问
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多次盗窃,在被依法刑事拘留并羁押在当地看守所后,预审侦查人员多次带张某外出辨认作案地点,辨认期间,侦查人员先后两次在外出办案用的警车上对王某进行讯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
解读:根据该条款规定,侦查人员在外出辨认作案地点的情况下,在看守所外对嫌疑人进行讯问,显系违法。对该条款的理解、适用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首先,针对的是被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对尚未移交到看守所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适用该款;其次,规定的是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因此对于公诉人与审判法官的讯问场所,也不受该款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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