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修改主旨】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第十四条 【修改主旨】突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
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条 【修改主旨】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管辖范围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一条 【修改主旨】增加要求回避、中请复议的主体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 【修改主旨】确认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
第三十四条 【修改主旨】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第三十五条 【修改主旨】重新定位辩护人的责任和强化程序辩护
第三十六条 【修改主旨】完善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第三十七条 【修改主旨】完善辩护人的会见权
第三十八条 【修改主旨】完善辩护人的阅卷权
第三十九条 【修改主旨】完善辩护人的申请调查取证权
第四十条 【修改主旨】增加辩护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时告知其收集到的特定证据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修改主旨】修改追究辩护人法律责任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 【修改主旨】增加辨护律师执业信息保密权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修改主旨】增加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权利救济的规定
……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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