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房地产法实务指导丛书(25):建设工程案件律师代理实务》结合建设工程典型诉讼伸裁案例,深度分析建设工程律师代理技巧,精选疑难争议问题分享律师胜诉之道。
《建筑房地产法实务指导丛书(25):建设工程案件律师代理实务》共收录最新建设工程诉讼、仲裁典型案例26个,包含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阴阳施工合同、工程分包、工程转包、工程质量、施工期限、工程变更、工程索赔、造价鉴定、工程结算等方面的纠纷案例。本书结合案件具体发展情况,在结构上有案情简介、管辖争议、仲裁请求、诉讼请求、反诉请求、答辩意见、举证质证、争议焦点、辩论意见、一审裁判、上诉请求、上诉答辩、二审裁判、裁决结果、申请撤销等,最后部分是分析思考、作者简介。为全面介绍案件情况,有的案例还附有答辩状、上诉状、代理词、裁定书、判决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2条,均有“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类似规定,但我们认为,该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禁止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达到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厘清阴阳合同的法律关系、避免招标人与中标人通过阴阳合同规避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维护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2005年5月11日补充合同签订的背景是,工程的招标图纸与实际施工存在较大差异,甲(开发商)指分包范围扩大,出现大量甲(开发商)供材料及甲(开发商)定乙(施工方)供材料,且上述情况在工程之施工过程中开发商及施工方均认可并实际履行。面对上述在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新情况,如仅依据建工合同及招标文件,开发商及施工方均无法进行有效结算。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及施工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经平等协商,就工程之工程款结算口径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合同,其目的及本质并不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而是为了应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双方均认可且实际已履行完毕的新情况,同时也是开发商及施工方在工程完工后对各自结算权益的处置。故就补充合同本身而言,我们倾向于认定其合法有效。
在此情况下,即使补充合同中约定了施工方在结算总价基础上给予开发商5%的让利,由于其发生在工程已经施工完成、双方进入工程价款结算阶段,并不会对双方履行合同造成任何影响,亦非可以规避招投标法相关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安理认为这可以被视作当事人之间对于自己权利义务的一种自由处分,并无违法之处。
同时,根据施工方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的证据2005年8月18日工程结算书,施工方也将2005年5月11“日签订的补充合同作为其结算的依据。在开发商及施工方均认可2005年5月11日签订的补充合同的情况下,作为更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委员会,认定2005年5月11日签订的补充合同合法有效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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