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强化财政支持服务业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为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国务院已决定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并确定2012年1月起在上海市先行试点。建议选择不同类型地区或服务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2012年上半年同步开展试点,通过不同类型地区的比较,加快探索完善增值税制度改革并在更大地区推广的办法。建议2012年上半年在江苏、浙江、广东、山东、内蒙古等省、区同步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参照发达国家经验,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非营利性服务组织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新兴服务业,鼓励新兴服务业开展研发活动或加强企业合作,促进政府主导的技术成果转移到民间部门。对于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研发投入给予费用扣除和减免所得税等双重优惠。在国家鼓励发展的服务业领域,通过政府有倾向性的集中采购,支持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加快发展和服务提升,帮助其扩大市场空间。
要确保财政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的规模,随着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保持更高比例的增长。要确保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中,用于支持生产性服务业的比例,适当高于生产性服务业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要加强对服务业财政扶持资金的整合,以提高其使用效果,更好地带动民间资本和金融资本支持发展服务业。建议在增加服务业引导资金的基础上,通过以奖代补、投资补助等方式,加强对服务企业研发等创新活动的支持,鼓励中小服务企业开展创新合作;并大力支持产业园区转型发展服务业,加强产业园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园区转型发展带动产业转型发展。鉴于当前国内外经济发展前景的复杂性、不确定性较强,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经济运行风险加大,建议积极完善鼓励消费的政策措施,支持消费需求的扩张和生活性服务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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