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诉引起的重新审判的事由
为了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这次修改时对申诉引起的重新审判的事由作了完善性的规定,即申诉引起的重新审判的事由有以下五点,且这五点只要存在一种情况,即可引起重新审判。
1.新的证据。即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所引起。这项是原来的规定,但有所修改,即增加了“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增加这一项实际上是增加了一个条件。目的是确保判决的严肃性,防止浪费审判资源。也就是说,即使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但其并没有影响到定罪量刑时,则有可能不会引起重新审判情况的发生。
2.证据不合法定要求。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此项强调的是证据存在问题即“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上述出现一种情况即应引起重新审判。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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