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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新刑事诉讼法新增新改条文精解与立法理由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904264
  • 作      者:
    刘文峰主编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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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新刑事诉讼法新增新改条文精解与立法理由》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的相关人员撰写,内容包含权威版本的修改决定,对新增新改条文的点睛解读及立法理由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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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申诉引起的重新审判的事由
    为了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这次修改时对申诉引起的重新审判的事由作了完善性的规定,即申诉引起的重新审判的事由有以下五点,且这五点只要存在一种情况,即可引起重新审判。
    1.新的证据。即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所引起。这项是原来的规定,但有所修改,即增加了“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增加这一项实际上是增加了一个条件。目的是确保判决的严肃性,防止浪费审判资源。也就是说,即使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但其并没有影响到定罪量刑时,则有可能不会引起重新审判情况的发生。
    2.证据不合法定要求。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此项强调的是证据存在问题即“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上述出现一种情况即应引起重新审判。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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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修改决定及法律文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

第二部分 新增新改条文精解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十四条【保障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二十条【中级法院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回避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时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八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材料】
第四十条【辩护人及时告知有关证据】
第四十二条【不得实施伪造证据等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或者控告】
第四十八条【证据的概念、种类和要求】
第四十九条【举证责任】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法收集证据】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集、调取证据和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材料的使用】
第五十三条【案件处理的证据要求】
第五十四条【证据排除的标准】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第五十七条【法庭调查中证明责任】
第五十八条【证据排除的程序】
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须经法庭质证】
第六十二条【对证人的保护】
第六十三条【证人作证的保障措施】
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交纳】
第七十一条【保证金的退还】
第七十二条【监视屉住的适甩】
……
第三部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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