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我们来判断何种链接服务属于纯粹的链接技术。在实践中,与链接有关的技术多种多样,且发展迅速。对于不须复制但可得到被链接网站内容这一功能,不同的链接技术均具有。但有的链接技术是通过将用户带到被链接网站的相关页面从而获得,而有的链接技术则可以使用户直接在设链网站上即可以得到(即本文所述深层链接)。那么是不是只要具有链接功能的技术均可以被认为是《条例》所保护的纯粹的链接技术呢,笔者认为,答案应是否定的。技术层面的链接技术与法律层面的链接服务并非同一概念。
笔者认为,对于纯粹的链接技术的判断,仍要回到《条例》对于技术保护的基本原则上来分析。《条例》之所以要保护链接技术服务,其根本原因在于考虑到互联网互联互通这一本质特性,目的在于是为了保护信息的交流以及用户获得信息的便利。但这种保护并非无限度,基于这一目的而进行保护的链接,理应在原则上将其理解为网站与网站之间的联系。因此,纯粹的链接其本质上的要求应是,不仅仅在实质上链接网站可以通过链接服务使得用户可以从被链接网站上获得内容,同时在形式上亦应使得用户认为是在被链接网站上得到这一内容,而非设链接网站。如果不能达到这一本质要求,即应合理地推知设链网站在使用链接技术的同时进行了人工干预,加入了其他技术手段。当然,技术发展的现状必然会使得原则之外存在例外情况,但这一例外的存在须由设链网站举证证明完全是由于技术原因所导致,而非进行了人工干预。以前文所举的百度及GOOGLE高级搜索为例,之所以在设链网站上而非被链接网站上可以直接得到被搜索内容,其根本原因在于对于相应格式的文件,目前的浏览器界面与之并不兼容,因此,即便是在被链接网站的网页下也不可能直接获得相应文件。此种情形下,虽然深层链接服务提供者使得用户未进入到被链接网站即可得到该内容,亦应认定其提供的是纯粹的链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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