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再审程序操作指引》:
从再审程序考量,本案主要涉及最高人民法院一般在什么情形下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再审审查,认为案件应当进入再审审理程序的,将会根据实际情形选择该规定中三种方式的一种作出再审裁定。虽然这只是一个选择性规定,但根据2008年11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我们不难从其立法本意看出,还是存在一定先后顺序的。首先是提审即“由本院再审”;其次是指定再审即“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最后才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即“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般而言,在上级法院不便于提审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原审当中存在的严重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案件再审结果,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与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再审。但指定再审存在再审法院是否有权撤销原同级法院的生效裁判等难以解决的程序问题,因此在实务中较少适用,我们于此不再赘述。
那么关于直接提审和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法院通常又会如何选择呢?依据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以裁定提审为优先。但实践当中,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更多在于发挥最高审判机构的监督指导职能和作用,机构和人员配备的限制也决定了其直接审理的案件不宜过多;二是我国幅员辽阔,地域特点突出,应充分考量当事人诉讼成本及诉讼便利等各方因素;三是从维稳大局出发,应尽量避免社会矛盾的转化和扩大。因此,综合各种原因,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提审的案件数量有一定限度和比例,而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案件也具有相当的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虽然我国没有明文规定上级法院应在什么情形下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但《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四种情形:一是原审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二是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三是原裁判系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四是其他不宜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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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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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长 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