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作为“自首”、“立功”的特殊情况,对在贪污贿赂案件中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犯罪行为的行贿人、介绍贿赂人给予更大程度的宽待。在对国家工作人员及单位行贿或介绍贿赂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对公司企业行贿时,“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了相应的酌定不起诉制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由此可知,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不起诉自由裁量权依法受到严格限制,范围上仅限于犯罪情节轻微、有刑法免除刑罚依据的案件,对犯罪情节较重的案件肯定不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同时,这也意味检察机关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形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使其免受国家追诉的决定。
同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由此取得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即“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实施秘密侦查,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依照本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所搜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通过实施秘密侦查搜集的证据,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特定人员真实身份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