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中牮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释义与实用指南及案例精解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界定了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三个:①销售货物。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③进口货物。我国对货物和劳务不是统一征收增值税,而是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当然,在劳务中,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例外,征收增值税而非营业税。
关于征税范围,应注意以下解释: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在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纳税人的有些行为虽然从民法上看不属于销售货物行为,但在税法上仍然将其视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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