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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33747
  • 作      者:
    杨临萍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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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为更好地理解与适用《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作者杨莅萍介绍了该司法解释起草的背景及必需的基础,从不同方面对司法解释的条文进行了深入解析,对涉及的相关问题予以全面阐述,充分反映了起草者的立法意图。《理解与适用》内容丰富,论述深刻,为关注房屋登记案件审理的理论和实务工作者提供了很好的思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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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高级法官,法学博士,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主要论著:《行政许可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司法审查若干前沿问题》、《行政侵权赔偿》、《行政诉讼法中的数字语言》、《行政许可法与司法审查》;参编高等法学教材《宪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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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更好地理解与适用《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作者杨莅萍介绍了该司法解释起草的背景及必需的基础,从不同方面对司法解释的条文进行了深入解析,对涉及的相关问题予以全面阐述,充分反映了起草者的立法意图。《理解与适用》内容丰富,论述深刻,为关注房屋登记案件审理的理论和实务工作者提供了很好的思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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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业主大会如果认为房屋登记机构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登记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根据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规约,业主委员会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均不提起诉讼,业主是否可以依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
    考虑《物权法》立法过程之中的争执焦点,如果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关键涉及责任主体资格的承担问题,诉的主体必须能独立承担其法律责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不属于自然人,亦不属于独立的法人,最简单的问题诉讼费谁来承担,最终判决结果谁来履行;倘若业主可以提起诉讼,业主个人是否可以对共有部分单独提起诉讼,一部分提起诉讼,另一部分未提起诉讼,最终判决结果对未提起诉讼的部分是否承受。同时,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引起争议,首先为权属争议,当民事权属行为为解决问题的前提时应当先行民事诉讼。特别是《物权法》虽然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服务进行登记,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对此房屋的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哪些房屋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登记机构无权认定。对房屋进行产权的认定,必须建立在物的归属是法定的而且房屋的范围是明确的情况下,登记机构才能依法登记。鉴于对该类房产(特别是会馆等)产权不明的争议,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如果纳入行政诉讼,势必将业主和开发企业之间的产权纠纷转为业主和政府之间的行政纠纷,不利于缓和矛盾化解纠纷。对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经调研后倾向暂不规定,留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继续探索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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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起草背景
一、房地产案件增幅加大,亟须统一司法审查标准
二、《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思想
三、《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透明度和参与调研征求意见情况
四、《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纲要

第二章 《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必需的基础
一、物权法定原则与职权法定原则
二、平等保护原则
三、征收征用与损失补偿制度
四、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五、不动产登记错误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六、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第三章 物权法对房屋登记行为的定性定位
一、物权公示的本意
二、我国物权登记机构的重合性
三、我国物权登记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四、域外物权登记制度的性质

第四章 房屋登记案件的受案范围
一、房屋登记案件的一般受案范围
二、关于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形
三、关于不影响登记行为可诉性的三种情形
四、《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未规定的若干事项

第五章 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原告主体资格
一、特定债权人的原告主体资格
二、连续转移登记案件的原告主体资格
三、《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未规定的若干

第六章 房屋登记行政案件适格被告
一、我国目前房屋登记监督管理体制
二、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一般情形下的被告
三、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特殊情形下的被告

第七章 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第三人问题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
二、关于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

第八章 房屋登记行为的起诉期限
一、房屋登记机构不作为的起诉期限
二、房屋登记机构未告知诉权的起诉期限
三、不知房屋登记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
四、如何理解《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五、不知受损的起诉期限
六、起诉期限的合理扣除

第九章 房屋登记案件管辖
一、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涉及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例外情形
……
第十章 房屋登记案件民行刑交叉正当法律程序
第十一章 房屋登记案件证据审
第十二章 房屋登记案件法律适用
第十三章 房屋登记案件裁判权
第十四章 房屋登记案件赔偿权
第十五章 房屋登记案件附则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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