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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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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损害赔偿法律适用全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32047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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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律适用全书系列(第四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根据国家最新立法动态编纂的大型法律工具书,最大的特色在于注重法律文件之间的关联适用,重点法律条文后都附有具备强大检索功能的“注释链接”,指引读者快速查找关联规定。最全面准确的收录——涵盖了与分册主题相关的所有法律、行政法规、重要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按照主题内容和效力级别分类,并对修正或者废止的条文都加注说明。最精细实用的加工——展现重点条文的关联规定、对法律条文理解适用的解释性答复、批复和复函,并根据各个分册特点精选指导案例、文书范本、相关标准、流程图表等内容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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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十三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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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综合
侵权责任法
民法通则
民事诉讼法
侵权责任法若干通知
民通意见

二、一般侵权与赔偿
物权法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名誉权若干问题解答
名誉权若干问题解释

三、事故侵权与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办法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
赔偿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交强险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四、特殊侵权与赔偿
产品质量法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解释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若干规定
不正当竞争案件若干问题解释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解释

五、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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