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洛克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自由理论主要探讨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目标是限制国家(政府)的政治权力,以防止统治者迫害人民。为了达到这个目标,首先,要争取人民拥有某些自由和权利,而统治者不得侵犯它们;其次,在约束政府权力的问题上做出宪法安排,以使统治者在做出重要决定时应征得人民的同意。这种自由的含义主要是政治的,它赋予每个人以不受政府干预的权利。
到了19世纪中叶,密尔面对的问题出现了变化。随着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统治者与人民已经被认为合而为一了。流行的自由主义认为,统治者就是人民自己,统治者的意志和利益就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至此,人民已经没有必要担心统治者(自己)迫害自己了。针对这种时代潮流,密尔提出了警告:作为统治者的人民与作为被统治者的人民不是同一的,“所谓人民意志,实际上只是最多的或者最活跃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亦即多数或者那些能使自己被承认为多数的人们的意志”。如果说自由主义在早期主要是反对少数(统治者)统治多数(人民),那么当“多数决定”的民主制度建立之后,自由主义需要警惕的则是“多数的暴虐”。自由原来意味着把人民从少数统治者的政治压迫中解放出来,现在则意味着使少数不合时宜的人从多数人的舆论压迫中解放出来。
对于密尔的自由主义,自由理论主要关心的是人与社会的关系,其目标是限制社会舆论的力量,以防止多数压迫少数。密尔的目的不是改变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而是要求整个社会体现出宽容的精神,容忍离经叛道的少数人,容忍非传统和反传统的观点,容忍一些不合时宜的奇谈怪论。密尔转变了自由主义的主题:从政治自由变为社会自由。
在密尔看来,探讨社会自由,就是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之性质和限度。密尔采用的方法是把人的行为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私人行为,行为只与行为者本人有关,另外一个部分是公共行为,行为会涉及其他人。对于私人行为,每个人只对自己负责,拥有完全的自由。对于公共行为,每个人不仅需要对他人负责,而且必须服从法律和道德的规范。密尔对待自由问题的根本原则是“伤害原则”。基于“伤害原则”,密尔提出了对应于行为之两个部分的两条准则:“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交代。……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为,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
要界定人的自由,除了在私人行为和公共行为之间划出一条界线,还需要划出另外一条界线,以界定人的权利和义务。首先,基于“伤害原则”,每个人都拥有不被侵害的权利,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损害他人的利益。其次,基于公平原则,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要承担自己的义务,即在为了保护社会及其成员免于伤害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自己的一份。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每个人作为社会成员都拥有相应的权利,从而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每个人尽了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义务,从而他有资格享有相应的权利。对于自由主义,自由是最高的价值,并且在社会生活中体现为各种权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某个人的某种自由与其他人的自由是冲突的。在自由与自由相冲突的场合,就必须对自由做出限制:如果你的自由侵犯了别人的权利,那么你的自由就必须受到限制。
在区分了私人行为和公共行为、权利和义务之后,就可以谈论自由本身了。密尔开列了一份自由的清单:第一是内心自由,其中包括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学术自由、宗教自由和情感自由等等;第二是行动自由,每个人都有自由制订适合于自己性格和兴趣的生活计划;第三是结社自由,每个人都有自由相互联合。这份清单所开列的基本上都属于所谓的“消极自由”或“现代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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