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科学系里面,规范哲学也被广泛地教授,但是通常只是针对其历史与发展而已,并不是规范哲学理论的积极形成过程。当然,政治科学系已经对规范哲学进行了很多研究,但是法学院、学术界之外的哲学作家以及《标准周刊》或《民族》等出版物也进行了类似的研究。
在政治学研究中,处在与应用研究相对的那一端的就是消遣研究,它通常被称为“纯粹”或“基础”研究。但是这通常产生令人不快的暗示:应用研究不是不够纯粹就是价值有限。因此,选择“消遣”一词来描述这一类的研究确实并非像表面看起来那样轻率。因为这种研究有它自己的目的,即改进政治理论。从事这种研究的政治科学家有两种乐趣:锻炼自己的心智和增加对事物的理解。用高级的话说,这就是“消遣”。
规范理论的兴起主要是二战后的现象,它是最新引进到政治研究中的一种类型。和规范哲学家一样,规范理论家假定某些政治事实。但是与规范哲学家相反,他们假定这些事实为经验条件,而不是道德化观点的基础。而且,他们通过精确的逻辑和数学运作来获得假定条件的进一步含义。他们的关注是把假定事实或者假设设为既定,通过它们来推导理论。他们的最终目的是在一些一致同意的假设之上发展和建立合理的普遍理论。
安东尼·唐斯的《民主的经济理论》(Anthony Downs,An Economic Theory of Democracy,1957)是规范理论研究的一个很好的范例,实际上许多人把这部著作视作规范理论研究成为政治科学中一个独立领域的开始。他在下列一套假设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涵盖范围广泛的理论,例如:(1)投票人和政党的行为是理性的;(2)在同一时间内只会在一种问题上发生政治冲突;(3)政治事件不可能被完全预测。那么根据他的理论得到下面的预测结果:(1)在两党制下,政党在各项问题上的意见趋向一致,而在多党制中,则倾向于不一致;(2)选民不关心选情是理性的;(3)民主政府倾向于重新分配收入。(当然,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样断章取义可能会对一个内容丰富的理论体系造成较为严重的曲解。)必须强调的是,这一类型的工作仅仅是纯粹的演绎。所有的这些结论都来自一系列明确的假定。唐斯的目的仅仅是去看他最初的假设将把他带到哪里。如果这些假设导致了站不住脚的结果,他将回头重新检验它们。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规范理论的主要用途是解释。规范理论主要就是用来建构一系列的条件,有了这些条件,就可以符合逻辑地得到我们想要解释的事件。这种解释性的规范理论经常通过理论导向性的研究被经验性地证实。但是因为规范理论包括建立一系列的假设并推演出它们的结论——即它们的逻辑含义是什么——因此,它对发展或分析政治行动的策略也很有用。就是说,我们可以用规范理论来建构分析形式:如果我们想获得X,我们能够设计一系列合理可信的假设以及在这些假设下通向X的行动吗?例如,规范理论可以用来论证进行选举的各种方式,可以用来设计各种税收安排方式来达到我们需要的结果。统一税收的政策建议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们来自下列形式的观点:(1)如果我们想要投资和经济增长最大化,而且(2)如果我们假定政府投资是无效的,而纳税者个体的行动是要最大化他们的收入,(3)那么我们能否推导出在假设(2)的条件下什么样的税收类型能够最好地达到(1)?
和规范哲学一样,规范理论与经验性的研究之间也存在互动。规范理论家通常从与已有的政治学知识相一致的假设出发,然后再把他们的模型与这些知识比较,但是他们本身并不关注新出现的事实信息。
好的规范理论研究会设定一系列看起来很合理的假设,并且通过逻辑推理显示这些假设将会不可避免地得出让读者惊奇的结论。读者要不必须接受这些令人惊奇的结论,要不就要重新审视那些看似合理的假设了。所以我们说,规范理论通过逻辑论证,而不是直接考察政治事实来提供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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