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实施的需要,调整置换土地。调整承包地或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须经村民(或村民小组)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坚持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实现形式,明确土地使用权,将土地承包权稳定在农户,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适当集中土地承包的经营权,实行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
2)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是确定土地权属的简称。狭义的确定土地权属,仅指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归属,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归谁所有。广义的确定土地权属,是指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不仅包含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主体,而且包含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客体和内容。由于具体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总是主体、客体、内容三者的统一体,所以确定土地权属更多地采用广义上的概念,即确定土地权属就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
3)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是指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用途、面积、使用条件、等级、价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册簿,以确定土地权属,加强政府对土地的有效管理,保护权利人对于土地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3.8.1.2土地整理权属管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1.土地整理权属管理的概念
农地整理权属管理是在农地整理过程中由于土地归并和重新分配而产生的权属调整和变更登记的行为,具体是指在农村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调整、确认以及变更登记的行为。
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调整及在其上设定的他项权利调整。土地所有权调整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之间、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之间的权属调整,土地使用权调整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调整,土地他项权利调整包括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因所有权或使用权调整而产生的他项权利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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