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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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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29450
  • 作      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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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所收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废止或者失效的条款均在文本中注明,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全面收录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请示答复。其中,请示答复对于法律的实际运用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套丛书各分册对此都予以精心收录。除了总目录分目录和页眉等查找方式外,《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还根据文件的首字母拼音顺序制作了拼音索引,方便读者查找文件。同时,考虑到司法解释文件繁多,读者往往难以确定其效力,特针对各分册制作已明确废止的司法解释文件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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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印数、定价、出版时间、印刷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批准的,发给一次性增刊许可证。
    增刊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和发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增刊除刊印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版本纪录外,还须刊印增刊许可证编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
    第三十五条期刊合订本须按原期刊出版顺序装订,不得对期刊内容另行编排,并在其封面明显位置标明期刊名称及“合订本”字样。
    期刊因内容违法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该期期刊的相关篇目不得收入合订本。
    被注销登记的期刊,不得制作合订本。
    第三十六条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期刊出版单位利用其期刊开展广告业务,必须遵守广告法律规定,发布广告须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
    期刊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期刊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第三十八条期刊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
    禁止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损害被报道对象利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期刊不得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第三十九条期刊出版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并遵守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期刊出版单位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设立记者站,参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审批、管理。其他期刊出版单位一律不得设立记者站。
    期刊出版单位是否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
    第四十一条期刊出版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权力摊派发行期刊。
    第四十二条期刊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法规,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期刊出版单位应配合国家认定的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机构进行期刊发行量数据调查,提供真实的期刊发行数据。
    第四十三条期刊出版单位须在每期期刊出版30日内,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图书馆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样刊3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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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篇 行政综合
(一)立法制度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处罚
(四)依法行政

第二篇 行政部门
(一)公安
1.警务
2.户籍
3.治安
4.交通管理
5.消防
(二)民政
1.优抚安置
2.婚姻、收养登记
3.社会事务
(三)司法行政
1.律师
2.公证
3.劳动教养
4.人民调解
(四)人事
1.公务员
2.纪检、监察
(五)教育、科技
1.教育
2.科技
(六)文化、体育
1.新闻出版
2.广播影视
3.文化
4.文物保护
5.体育
(七)卫生、计划生育
1.疾病防治
2.职业病防治
3.食品安全
4.医疗机构管理
5.医师、护士
6.药品、医疗器械管理
7.计划生育
(八)工商管理
1.公司、企业登记
2.市场规范管理
3.广告管理
(九)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1.计量
2.标准认证
3.产品质量
4.进出境商品检验
5.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十)城乡建设
1.城市建设
2.建筑
3.房地产
(十一)环境资源
(十二)旅游

第三篇 行政救济
(一)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1.综合
2.受案范围
3.管辖
4.证据
5.审理和判决
6.执行
(三)信访
(四)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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