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拆迁许可证作为证据问题
笔者把拆迁许可证正本和存根同时呈现出来,目的是提出一个比较尖锐的问题,主要解决在请求撤销拆迁许可证和不服拆迁行政裁决的诉讼中,作为被告一方的举证是以上两者必备,还是其中一种即可的问题。
先看拆迁许可证正本与存根的区别,存根内容明显比颁发的正本多出项目地点、项目批文、规划批文、用地批文、拆迁计划、拆迁方案等内容。
很多法院对于拆迁许可证的正本与存根不加区分,只要能提供就算过关。笔者持不同意见,认为被告这种举证不当,在诉讼案件中,特别是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的诉讼中,被告仅提供的拆迁许可证正本,其证据效力不够充分。理由如下:①拆迁许可证正本是颁发给拆迁人的,怎么可能再到拆迁管理部门手中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拆迁管理部门所保留的应当是存根,而存根比对外发出的许可证本身的内容更加详实;②拆迁管理部门能够提供却不愿提供存根的原因就是自身没有依法行政,一些项目批文、,规划批文等必备手续未办理或不合法,惧怕提供存根审查起来露了马脚;③司法审查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与案件有关联的问题,法院应尽可能审查清楚,确保事实真相得以查清。
二、拆迁许可证性质上的争议
学界对拆迁许可证的性质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认为,拆迁许可证是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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