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企业对外投资与劳务税收研究报告:企业所得税征管与服务体系研究》:
(2)信息搜集机制未建立,难以有效获取“走出去”企业基础信息
按照税务总局的工作思路,“摸清家底”是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工作的第一步。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搜集的数据多属于一次性的,且及时性、完整性与准确性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信息搜集机制,给“走出去”企业涉税服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形成了税收服务盲区。主要原因如下:
①多个管理部门并存,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沟通。从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批和管理情况看,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报批在国家商务管理部门,资金支付通过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税收管理上,境外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按照企业不同类型分别由国税局或地税局管理。目前税务部门与国家商务部门、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没有境外投资企业信息交流机制,国税、地税之间也没有信息共享,各部门间缺少统筹协调,部门间联动沟通机制没有建立,造成税务机关不能方便地从其他职能部门获取“走出去”企业的基本信息,或者获取的信息难以相互比对。
②对“走出去”企业涉税申报信息的管理不到位。目前,对“走出去”企业的税务登记制度不健全,《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要履行登记义务,税务机关不能从登记环节了解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基本情况,而关联申报的工作量大、税务机关负责国际税收管理的人员较少等原因,上述申报的质量不高。目前对境外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按照正常审批手续办理,没有单独进行统计和管理,无法从实物(货物)上掌握企业境外投资情况。在此情况下,目前主要通过申报模块对境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主表及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进行企业境外所得查询,但存在三个方面问题:一是无法准确查询应申报境外所得的企业数据,一些没有境外所得的企业或者境外所得不汇回国内的企业从申报中无法掌握;二是无法透过申报数据了解其背后的具体信息,如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的情况,是否准确执行税收协定税率,收入来源项目和成本费用发生情况,海外经营中分支机构与股份制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等;三是部分企业对境外所得如何避免双重征税的操作方法不太清楚,造成不能如实申报境外所得。与此同时,现行CTIAS在此方面的数据分析能力不强,缺少“走出去”企业的标识和相关的信息库及分析平台,无法通过相应模块对上述申报中的企业境外投资情况进行相关的信息查询。上述情况导致税务机关不能从“走出去”企业的申报及CTIAS了解“走出去”企业的基本情况,难以进行精细化管理和有针对性的服务。
③税企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沟通。“走出去”企业对税务部门的服务与管理缺乏了解,认为没有境外所得无须与税务部门联系,有的甚至认为税务局就是征税,不理解税务机关在“走出去”工作中提倡的服务与管理理念,不愿意主动与税务部门联系,甚至对税务机关的主动联系置之不理,使税务机关难以从“走出去”企业获取第一手的信息资料。北京市国税局2006年曾公告要求纳税人到主管税务局登记境外投资情况,但仅98家企业主动与税务局联系登记,其中有78家企业在2006年度所得税申报中进行了境外所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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