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财政学总论》:
⑦此等岁出有与国家之文化有关者,例如学校之维持费补助费,若不支出,则学校必归倒闭,而人才无由养成,文化难以增进矣。执是以观,可知此等效力超乎会计年度之岁出,实为事实上之所不可少者也。
中国会计法及其他法规,关于预算议定之范围,别无明文,应有从新规定之要。
三预算之议定,应用总额议定法,抑用分科议定法?此在昔日初行预算制度之时,亦尝有争论,然至今日,则预算必有分科。不分科者,不能称为预算之理,已为一般所公认,故已不成问题矣。
四预算之议定权是否包含提议增加岁出之权?亦为预算论上之重要问题。以纯理言之,凡在行立宪政治之国,通常关于普通之议案,议会与政府皆有提案之权,故似应以积极的解释为合理。然从实际上言之,则提议增加岁出之权,各国现行制度,各有不同,有专属于执行机关者,有分属于决意机关者。学者中主张议会应有此权者,谓议会既为决意机关,为最后之决定者,则不但理论上应有提议之权,且事实上其他法律案既可提出,而独预算案则否,亦未得其平。然主张议会应无此权者则谓,①政府一岁之财务行政,必有一定计划,如事件先后之排置、经费多寡之分配等,皆须统筹全局而为之,其纲领次序,有丝毫不容或紊者,若使议会得提出增加岁出案,以与政府案并行,则政府所定之财政计划,必为所破坏而不能统一。②关于扩张经费之案,提议之权与议决之权,必分而为二,始可杜滥费之弊,故预算由政府提出,而议会议决监督之,则浮滥之处,议会可以削减;若使议会得提出增加岁出案,则因无人为之削减,其浮滥之岁出,必且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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