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风险提示与防控策略》:
税务稽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或者《提取证据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制作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税务稽查人员签名和被检查对象签章。被检查对象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章的,税务稽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检查过程中,税务稽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检查结束前,税务稽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税务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
检查完毕,税务稽查人员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3.依法收集固定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拍照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税收违法与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利用技术设备对税收违法与犯罪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是一种特殊的收集音像资料的活动。其特殊性就在于这种活动不是收集既成的音像资料,而是对涉税行为过程直接进行录制。税务稽查人员在收集音像资料时,要特别注意研究音像资料有没有被删节、剪接、篡改的情况。因为,录音、录像资料都存在着由于被删节、剪接而失实的可能性。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也可能由于有人变换输入或输出的数据,篡改辅助信息存储系统等而失实。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九条规定,税务稽查人员在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在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