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货币史(第二版)》:
据1929年上海《钱业月报》载文《论领券制度》估算,截至1928年底,中国银行的领券额约占发行总额的25%-28%,其他如交通银行、四行准备库等领券额与发行总额的比率也在四分之一左右。这说明领券制度在金融业已普遍推行。该文评论道:“顾吾人默察近年发行银行之形势,以为现距单一发行制之实现,固渺乎其远;而国内发券之权,将集中于少数大发行银行之手,则其势日益显著。而促成此种集中趋势之原动力,厥为领券之发达……此种领券制度,吾人于研究各国发行制度实况与学说时,皆未前见,颇疑其为我国发行制度之独特产物焉。”①钱庄领用银行钞票以远期庄票为抵押品,到期时银行向钱庄收取现款或收回钞票。上海发钞银行较多,竞争激烈,各庄有的用五天期庄票,有的用七天期庄票,甚至有用一月期庄票向银行领券的,成为钱庄的一种营业。钱庄代银行发行纸币,表明两者的合作关系逐渐密切。
辛亥革命后,上海钱庄一度呈萎缩状态。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它又很快恢复和发展起来。北洋政府时期,钱庄在商界的实力十分雄厚。1917年,南北两市大同行成立上海钱业公会,宗旨为维持、增进同业公会的公共利益和矫正营业的弊害。庄票的发行数量极其巨大,不论面额多寡,小到十两.以下,大到数万、数十万两,在同行中照例不受歧视,一律收用,信用度很高,故有“满天飞”之誉。陆兆麟在1919年估计,上海钱庄发出的庄票年约80万枚(平均每家出票1万号)。从金额上估计,大约每庄发出票面金额每年最少约1500万两,最多约3500万两,平均约2000万两,“其总额约十六七万万两”①。如果上海钱庄在全国占二分之一份额,那么上海的数额为全国出票量的一半。
1923年有篇《评庄票及其善意执票人》的文章说:“庄票为上海商场中最有信用之票据,不特为本国商人所重视,即洋商亦以现金相待。故凡出货、定货、汇兑、贴现,莫不以获有汇划庄之庄票,以为无上之保障。”②凡商号向钱庄请求发票,须扣付票费,称为“票贴”,每千两自二钱至五钱不等,交易较多而感情融洽的,票贴较低。庄票收付时,又要征收“票力”,以偿兑换庄票需送现金之费。票力分单双两种,单力每千两七分,双力加倍。对于客帮外行及交易少的商号,往往高至每千两二钱。票力例归钱庄老司务收入。由于庄票未载明受款人姓名,使用庄票时,承受者要将庄票持至发行庄家取得承认,于票面号次上加盖印章。这种对庄票进行验付和保付的手续,叫做“照票”。“至各钱庄整理收付之庄票,则用汇划法,以其所应收,易其所应付,以盈欠数,作末次之结算,若英国之票据交换所者然。”③
为了确保庄票的信用,1923年上海钱业公会订立的《上海钱业营业规则》对庄票挂失止付办法再作具体的规定:“倘往来户向庄家出立庄票,或已付庄,或已买货,或已贴现,查明确实有账可稽,有货可指,及自受愚骗,票人人手,或监守自盗,并另有别种关系,不论何时,不得向庄家挂失止付。如实被水火盗窃或确系遗失,由失票人出具证书,向庄家请求挂失止付,并登中外著名报纸各一份,声明作废;一方面向地方官厅存案,得暂时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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