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博士论丛(第17辑):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效应研究》:
2.采取标准化的风险权重计量资产风险,风险敏感性不够
巴塞尔Ⅰ规定了四档风险权重,风险标尺刻度过于粗略,不能精确的计量不同类型资产的风险。同一权重下的资产风险也存在较大差异,引发风险的逆向选择,比如,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均为100%,但不同公司的风险实际上存在巨大差异。银行可以在相同监管资本占用的情况下,选择高风险高收益的公司客户,获取更高的收益,从而实际上抬高了银行的风险水平,这与资本监管的初衷背道而驰。
3.最低资本充足率的单一支柱监管,无法有效降低银行系统风险
资本充足率监管的银行风险效应理论和实证检验证明,资本约束提高时,利润导向的银行往往进入更高风险的领域,以获得高的资本回报率,资本监管的风险效应显著;而价值最大化的银行则倾向于降低风险。巴塞尔Ⅰ仅仅依赖资本监管,是否能够避免银行的高风险导向行为呢?答案可能是不确定的。而且,巴塞尔Ⅰ规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实际上是个各方面妥协的结果,满足该要求并不能保证银行在遭受外部冲击时避免破产清算,实际上,许多被清算破产的银行在风险事件发生时,资本充足率都高于8%。
(五)巴塞尔资本协议Ⅰ的后续发展
1.市场风险补充规定
20世纪90年以后,随着世界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最典型的创新是证券化,商业银行将表内资产通过打包、分层、信用增级等技术处理转移到表外,节约了监管资本。同时金融市场交易非常活跃,国际金融衍生产品呈爆发式增长。金融要素放松管制后,金融产品价格剧烈变动,市场风险诱发了多起国际大银行倒闭和巨额亏损事件。如巴林银行倒闭案、大和银行国债交易案件等几个著名的事件相继发生,巴塞尔委员会不得不就市场风险进行研究并提出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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