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信托概论》:
随着实践的发展,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已在法律层面得到了进一步的落实,截至2013年6月底,河南省共流转土地面积2824万亩,占家庭联产承包耕地面积的29%,规模经营主体也逐渐趋于多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6.5万个,种粮大户及家庭农场l5538家。随着法律法规对土地流转的限制逐渐放宽,对信托等高级形式的土地流转方式提供了法律可行性,为土地流转信托的实施提供了契机。
四、土地信托的法律羁绊
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发展在我国尚属试点阶段,很多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得到及时的补充和完善。比如在河南省许多不发达地区,农地的流转很多时候还要到村委会登记,甚至必须经村委会同意。由于缺乏明确、完善的法律、政策保障,一旦发生土地损害、改变用途、不交税金税费等问题,或相互推诿,不了了之;或是随意处罚,一罚了之。现行的农地流转合同有很大一部分是口头契约,双方容易产生争议纠纷,农地转让合同得不到有效执行,毁约者承担风险相对较小,容易产生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这些都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给了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的机会,通过研究相关法律知识,本研究总结出如下的法律弊端。
(一)缺乏相关的土地信托法律
当农民的农业收入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时,农民就会背井离乡走上弃农经商或外出务工的道路,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土地流转的先决条件。但由于目前指导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比较缺乏,各地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比如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确定,农民的权益如何保障,利益如何分配,风险如何分担等重要问题,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诸多土地流转方式中,土地信托这种高效的、新颖的土地流转方式虽然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很多地方得到应用,但关于土地信托制度的立法几乎没有,法律对土地信托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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