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教育外国直接投资问题研究》:
合理回报问题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中外合作办学的合理回报问题一直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我国的相关政策法规一直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期望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促进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而外国的办学者看重的是中国土地上巨大的教育市场与巨大的投资利益。所以,中外二者既有合作又有利益的冲突。怎样平衡两者的关系,是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必须考虑的问题。《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中外合作办学实施办法》开始肯定中外合作办学合理回报问题,《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作办学者规定可以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取得“合理回报”,承认并默许其赢利现象的存在,并引导和监管中外合作办学的赢利行为,但由于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又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规定,所以,对于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机构合理回报问题的相关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中国政府与高校在合作办学价值取向上的错位,以及在合作办学管理上的不到位,影响了合作办学的发展方向。中国政府虽然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确定了合作办学的重要地位,但在中外合作办学到底发展多大规模、合作机构的主办权等问题上,还是保留着一个谨慎的态度,这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公布后教育部对本科以上学历暂停审批的事实可以反映端倪。目前,中国教育部正在加强质量监管信息平台、证书认证工作平台、办学质量评估机制、执法和处罚机制的建设,相信这些举措会对保障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序发展。
总的来说,中外合作办学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在中国教育体系中的合法地位,成为中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外合作办学的机构和项目发展很快,近两千多个涵盖除义务教育、军事教育和宗教教育之外的所有教育类型和层次,引进了许多优质的教育资源(包括世界著名大学、师资、课程),促进了我国高等教育观念的更新,培养了一批具有国际意识和技能的紧缺人才。与此同时,通过合作办学,中国已成为许多国家重要的跨国高等教育市场,是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实施教育出口战略不可或缺的对象。
二、高职教育产业特征对直接投资的影响
(一)人力资本是高职教育FDI的重要影响因素
高职教育对人力资本有较高要求,这一特征来源于高职教育服务的个性化特征、高职教育服务的横向和纵向异质性以及高职教育服务产品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高职教育对人力资本的较高要求这一特征,对其外国商直接投资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方面,高职教育产品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以及客户(学生、企业)对个性化服务的需求,使高职教育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与各类产业发展要求适应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现代产业应用的技能,还需具有教育技能和沟通能力,才能顺利完成高职教育服务活动的提供;另一方面,高职教育出于对服务质量一致性的考虑,也会要求高职教育的人力资本达到较高的标准,高职教育从业者的学历、实践经历、接受专业培训、教育教学法的训练、对世界市场和先进科技发展的掌握等,是对高职教育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高职教育从业者经常性培训是最常见的提高人力资本水平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外国高职教育机构会选择人力资本丰富的区位进行直接投资。由于高职教育服务产品具有无形性,其核心优势的形成往往就依靠其高职教育工作者的知识和技能优势,也存在于教育理念和经营管理模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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