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并购基本概念和类型
第一节 基本概念
一、并购的概念
并购又称兼并与收购(Merger & Acquisition,简称“M&A”)。根据《大不列颠百科全书》(1999年版)对并购的解释,并购是指两个或以上的相对独立的企业、公司合并组成另一家公司,通常是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多家公司。虽然理论和实践中经常将兼并与收购混为一谈,但兼并与收购其实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解释,兼并是指合并或联合的行为或事实; ① 而收购则是指获得某项客体(如目标公司资产)的占有权或控制权。②
公司兼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企业签订双方或多方的合并合同,按照法定程序,该数个 公司企业结合成为一个公司企业,成为单独的法律实体。兼并又可以分为吸收合并(mer- ger)与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吸收合并可以用公式A+B=A表示,A公司吸收B公司而存续,B公司加入A公司而归于消灭,而新设合并则可以公式表示为A+B=C,A公司与B公司合并成C公司且双双因合并而消灭。公司兼并的实质是公司的合并,具体而言,是指一个或多个公司的权益、资产和责任转移至另一个公司所有,接受上述公司全部权益、资产和责任的公司以自身的名义继续运作被兼并的实体,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兼并的实体不再存续,而是作为兼并主体的一部分继续运作。公司收购是指公司企业为了取得其他公司企业的资产、经营权、股权等,以现金、股份、其他资产等作为对价与之交换的行为,收购者主要是为了自己公司企业经营发展的需求,而希望取得被收购公司特定的商业经营资源或是其本身的主导经营权。 ③ 公司收购的实质是一个公司购买另一个公司的股份或资产,其目的是实际控制目标公司并取得目标公司的资产,导致的法律后果是,目标公司继续存续并仍以自身的名义运作,只是企业的资产或股权发生了转移。
二、并购的目的与特征
企业并购是公司企业扩充规模最快速的方法,尤其是随着国际化与全球化的发展,公 司企业为了保持其永续竞争的实力,无不通过强强联合的方式来追求大者恒大。例如, 2012年3月12日,优酷网与土豆网宣布以100%换服的方式合并 ④ ,2012年7月23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油)以151亿美元收购加拿大尼克森公司 ⑤ 等。各并购主体借由企业之间互相兼并或分离的重组进行企业资源的整合与配置,通过对并购后企业的营运,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的价值。并购有如下几种特征:(1)并购涉及的行业领域广泛且总是有商业巨头与巨头间(未必经营相同领域,例如异业结盟)的所谓强强结盟的特征;(2)并购的规模与数额日渐扩大且跨国、跨境、跨区的并购行为越来越频繁;(3)由于企业形态多种多样,并购手段、 过程更是复杂、烦琐,这就要求并购行为必须受多个监管部门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分别加以调整;(4)企业并购可能涉及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域,形成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乃至行政及刑事法律关系等。
三、我国法律体系下的并购定义
我国关于并购概念的规定散见于《公司法》、《关于外国收购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等若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早在1989年2月18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四部门颁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就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2)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3)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4)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其后历次修订的《公司法》均保留了前述关于合并的定义。2003年3月7日,商务部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⑥ 中首次使用了“并购”一词,但该规定并没有对“并购”的具体含义作出明确的定义,只是根据并购实施对象的不同将并购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方式:前者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下称“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而后者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公司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取而代之并于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及《商务部关于修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决定(2009)》并未对前述定义做进一步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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