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日本财产税改革及其效应》:
在日本的租税体系中,还有普通税和目的税的区分,普通税是没有规定收入的特定用途,作为一般经费课征的税收,目的税是为达到特定目的而课征的税收。在上述的国税税种中,所得税、遗产税、印花税、消费税等都属于普通税,而复兴特别所得税和复兴特别法人税属于目的税,这是2011年12月2日公布的《东日本大地震复兴政策特别措施法》(2011年法律第117号)中设立的,目的是筹集震灾恢复所需的资金,期限是2013年到2037年,计划在24年间运用复兴特别所得税和法人税筹集资金。纳税义务人是纳税基准额超过1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税率为纳税基准额的2.1%。
(二)日本地方税的基本特征
日本地方税也包括普通税和目的税两种,并下分为法定普通税、法定外普通税、法定目的税和法定外目的税四种类型。法定普通税和目的税是基于地方税法而课征的税收,法定外普通税和目的税是在地方税法之外,满足一定的程序和条件,由地方公共团体临时课征的税收。如拥有核电的地方政府,对从事核电的企业征收核燃料税,冲绳县对汽油征收石油价格调整税。在市町村层面,由于东日本大地震后增大了对河沙的需求,很多市町村设置了采砂税,有的城市还对停车者征收环境税,对机场路桥征收使用税等。京都市政府计划对寺院参拜者征收古都保护税,但由于寺院的反对而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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