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心理学概论
第一节审美心理学及其研究对象
一、心理学概论
“心理学是利用内省和行为的证据理解导致人们以各自独特的方式思考和行为的内部过程的科学。”(艾森克,2000:4)“利用内省和行为的证据”意味着心理学有两种宏观的研究方法:一是内省式研究法,即“利用内省的证据”;二是实验式研究法,即“利用行为的证据”。内省式研究法是“对内部心理状态与过程的自我观察”(章士嵘等,1984:197)。冯特认为,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的直接经验。既然心理学是研究人的直接经验,因此,冯特认为,一个人只有自己才能观察到自身所体验的经验,所以心理学的方法必然只能采用自我观察的手段(亦称内省法,introspection)(车文博,1998:273)。这种观点和方法论思想在冯特的学生铁钦纳(Titchener)的工作中发展到了极致,他认为只有训练有素的自我观察者才能作为心理学研究的被试。实验式研究法主要是科学心理学所采用的方法。在科学心理学看来,内省式研究法是一种主观方法,而不是一种客观方法。实验式研究法是“通过研究心理现象的客观条件和心理现象的客观表现来把握心理现象的实质”(章士嵘等,1984:197)。
从这个定义也可以看出,心理学将“人们以各自独特的方式思考和行为的内部过程”作为研究对象。其中“思考和行为”就是指人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它是“内部过程”的外在表现形式。而“内部过程”包括认知过程、意志过程和情绪过程。所谓认知过程就是信息加工过程;情感过程是指“人在认识客观事物的过程中所引起的人对客观事物的某种态度的体验或感受”(章士嵘等,1984:3);意志过程是指“由认识的支持与情感的推动,使人有意识克服内心障碍与外部困难而坚持实现目标的过程”(章士嵘等,1984:4)。“人们以各自独特的方式思考和行为”有两层含义:一是心理学是研究有意识的人,即主体的“思考和行为的内部过程”,而不研究动物;二是心理学要研究人的个性心理,所谓人们“以各自独特的方式思考和行为的内部过程”就是指人的个性心理。
二、审美心理学及其研究对象
早在18世纪英国经验主义美学家就对人的审美心理进行了研究,如哈奇生、舍夫兹别里、柏克等;审美心理学的正式诞生是在19世纪后半期,费希纳在德国创立了实验美学。他反对从哲学角度“自上而下”地研究美学,而主张立足经验进行“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在他看来,美是一种心理、物理现象,美学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主张采用实验、观察、归纳等方法加以研究。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审美心理学得到了蓬勃发展,涌现了大批代表人物和著作,提出了一系列独到的学说。其中有德国里普斯的移情说,谷鲁斯的内模仿说,康拉德 朗格的幻觉说,瑞士布洛的距离说,以及意大利克罗齐的直觉说(王向峰,1988)。这一时期的审美心理学,转向对审美和艺术的本质作心理学的解释,并试图由此说明一切审美现象和艺术现象。
20世纪审美心理学的研究随着现代心理学的发展而迅猛发展起来,其中有心理分析学派美学、格式塔学派美学、行为主义学派美学、信息论学派美学和人本主义心理学派美学。心理分析学派美学旨在揭示行为的深层心理动机;格式塔学派美学提出“异质同构”论,并用来解释审美经验的形成;行为主义学派美学强调用实验的方法研究审美经验;信息论学派美学强调把审美看作信息交流,也试图通过心理实验找出审美信息的规律;人本主义心理学派美学强调人格的“自我实现”“高峰体验”,把审美看作一种超越人的基本需要的高级需要。
在中国,审美主体或审美心理的研究出现过两次高潮。
第一次出现在20世纪20~30年代。这次高潮主要是“西学东渐”,引进各种现代心理学美学思潮。这个时期出版的审美心理研究著作的主要特点是“是从西方美学某一个或几个理论观点出发来建构自己的体系”(彭立勋,1989:77)。
第二次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这次高潮的标志是“陆续出版了一批自成体系、影响较大的审美心理学或文艺心理学的专著(彭立勋,1989:77)”,如王朝闻的《审美谈》、金开诚的《文艺心理学论稿》、滕守尧的《审美心理描述》、彭立勋的《美感心理研究》、陆一帆的《文艺心理学》、劳承万的《审美中介论》。到目前为止,以“审美心理学”为标题的专著学者有杨恩寰、邱正明和周冠生。这些著作在吸收西方美学理论的基础上,“立足于审美和艺术的实践经验,借助各种观察和实验资料,兼收中西美学各种理论之长,加以融会贯通,拿来为我所用,以形成自己的见解和构建自己的体系”(彭立勋,1989:77)。
审美是指人所进行的一切创造和欣赏美的活动(《现代汉语辞海》)。从这个定义看,审美这种活动既离不开“人”这个主体,也离不开“美”这种客体,同时还必须是处于“创造”和“欣赏”活动过程中。
既然心理学将“人们以各自独特的方式思考和行为的内部过程”作为研究对象,而“创造和欣赏美的活动”是人类特有的思考和行为方式,那么,审美心理学就可以定义为,利用内省和行为的证据理解导致人们审美活动的内部过程的科学。这里的“审美活动的内部过程”就是主体的审美机制,即主体进行审美活动的基本原理。本书所涉及的审美主体是指作者或读者,审美客体是指文本作品。因此,就研究对象而言,审美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包括审美客体、审美主体和审美机制。
审美心理学的研究,正如彭立勋(1989:77)所说的那样,“首先,要对中国传统审美心理学思想进行全面、系统的发掘和整理。 其次,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揭示中国传统审美心理学思想的特点”。本书旨在发掘中国传统的审美心理学思想,整理我国传统的审美机制,并将这种审美机制应用于翻译审美活动中,从而建构出基于中国传统美学的翻译审美心理学。
第二节审美客体
一、审美客体概论
所谓审美客体是指“审美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王向峰,1988:145)。本书涉及的审美客体就是文本。那么什么是文本呢?现代汉语中,“文本”一词译自英语text,而此词源又出自拉丁语text-,意为“交织”(woven)而成的东西,即“tissue”。与汉字“文”的本义如出一辙。
所谓“文”,《周易 系辞下》曰:“物相杂,故曰文。”也就是说,构成物体的形状并非单一的东西,而是由众多的线条色彩相互交错而成的,只有这样才能成“文”。许慎(1998:425)说:“文,错画也。象交文。凡文之属皆从文。”许慎在《说文解字注》中称:“仓颉初作书,盖依类象形,故曰文。”“文者,物象之本”。也就是说,物象本身都具有纹路色彩,故以“文”来指称。那么构成“文”的各个材料是怎样交织在一起的呢?真的是错乱无章,堆积而成吗?否,因为“文者,物象之本”。而且文是“依类象形”,即根据事物的种类来描画其形状。我们知道,日有日之形,月有月之形,人有人形,虎有虎形等。形之不同,则其类属不同。形同则为同类,形异则为异类。自然界中凡物必有形,有形则必有结构。而构成结构之部分必然按照一定秩序组织。既然文是“依类象形”,那么,“文”自然按照一定结构秩序组织。在美学上,文是指审美客体的形式。就审美客体的形式而言,文有“形文”“声文”“情文”。刘勰在《文心雕龙 情采》中说:“故立文之道,其理有三:一曰形文,五色是也;二曰声文,五音是也;三曰情文,五性是也。” (周振甫,1986:287)所谓情文,即人文,指表达人的思想情感的文本。
可见,无论英语中的text,还是汉语中的“文”,都具有“交织”“会集”的含义。但构成text或“文”的语言材料并不是杂乱无章的堆积,而是承载审美信息的有机组合体,即具有层次性:音—字—句—篇。
文本层次论,我国自古有之。刘勰将文本分为字、句、章、篇四个层次,并且阐述了文本生成(“立言”)时各个层次之间的有机关系,即字不妄、句尚清、章尚明、篇尚炳。他在《文心雕龙 章句》中说:“夫人之立言,因字而生句,积句而成章,积章而成篇。篇之彪炳,章无疵也;章之明靡,句无玷也;句之清英,字不妄也。振本而末从,知一而万毕矣。”(周振甫,1986:308)
在我们看来,文本是作者通过音、字、句、篇来揭示事理、传达情意的审美手段。因此,从宏观结构看,文本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外形和内实。外形指文本的音、字、句、篇,内实指理、事、情、象、境。
二、文本外形
1. 音
音指声音,《说文解字》中说:“声也。生于心,有节于外,谓之音。宫商角徵羽,声;丝竹金石,匏土革木,音也。”(许慎,1998:102)可见声音产生于审美主体,是审美主体的机能在审美客体的刺激下而产生的反应,但是声音单一难成节奏,只有“声成文”“有节于外”,方可“谓之音”。要想“有节于外”,既要有“宫商角徵羽”之声调,又要有“丝竹金石,匏土革木”之音质。人类的语音必须既要有声调,也具有音质。
2. 字
字包括字形和字义。许慎在《说文解字注》中说:“仓颉之初作书,盖依类象形,故谓之文。其后形声相益,即谓之字。字者,言孳乳而浸多也。”(许慎,1998)也就是说,独体字是根据事物的形状模拟而成的,故称文,形声相合为字。作为审美客体,作者的字词选择,尤其是字形的选择往往也承载了特定的审美信息。
字义是指意有所指的内容,字形和字义的结合体就是言语,即用来表达内心情感的手段,正如许慎(1998:89)所云:“直言曰言,论难曰语。从口 声。凡言之属皆从言。”汉代扬雄《法言 问神》:“故言,心声也;书,心画也。声画形,君子小人见矣。” 在扬雄看来,言语是内心的表征,语言是心情的表现,了解了一个人的言语和语言,这个人是君子还是小人,一目了然。虽然君子、小人属于道德品质范畴,但作为审美客体,我们理解为审美内容。也就是说,文本言辞是用来承载审美信息的手段。
3. 句
按《说文解字》中的说法,句和钩,同义。“句,曲也。”“钩,曲也。”段玉裁注解为:“凡章句之句,亦取稽留可钩乙之意。”(许慎,1998:88)也就是说,句钩是断句的方法,具体指章句分析时以文中语势、语气可略作间歇、停顿为标准用钩取、点断的方法加以句读,章句虽然钩取、点断,但并不意味着意足而终结。句在文论中指小于章而大于字的语言单位,属于微观语言结构。
4. 篇
所谓“篇”,《说文解字》曰:“篇,书也。”段玉裁注解为:“书,箸也,箸于简牍者也,亦谓之篇。”(许慎,1998:190)从字形“ ”上看,篇是用绳子将竹简系捆在一起而成册,以保持完整。在文论中,引申为有头有尾,意义完整连贯一体,称为篇。它是微观的章句、字词的有机复合,而非杂乱无章的随意排列。离开章句字词,篇也就难以依存。所谓章,从字形“ ”上看,是会意字,由“音”和“十”构成。按《说文解字注》(许慎,1998:102)中的说法,“乐竟为一章。从音十。十,数之终也。”也就是说“十”只是用来表明音乐结束的标记符号。而“竟”指“乐曲尽为竟。从音儿。”(许慎,1998:102)段玉裁注解为:“曲之所止也,引申之,凡事之所止,土地之所止皆曰竟。 儿在人下,犹十为数终也。”(许慎,1998:102)可见“章”“竟”同训。既然“凡事之所止 皆曰竟”,那么,文论中的章,就意味着意足而止。
三、文本内实
文本内实是审美主体蕴含在表层的心有所指的信息。所谓心有所指,就是“意”。从“意”的字形“ ”上看,从心从音,《康熙字典》将“意”定义为“用心思虑”,并引用徐锴的话说“见之于外曰意”。简言之,“意”就是“心有所指”。
“心有所指”,既可以指客观事物所包含的思想道理和事物的真相(义理),即意义(理);又可以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的经过,即意事;也可以指主体内心的情志,即意情;还可以指事物的形象,即意象;更可以指主体内心所向往或臆想情境,即意境。简言之,“心有所指”可以指理(义)、事、情、象、境。
1. 理
从字形上看,“理”本指“治玉”,段玉裁解释说,“玉之未理者为璞,是理为剖析也。玉虽至坚,而治之得其理,以成器不难,谓之理。 戴先生《孟子字义疏证》曰:‘理者,察之而几微,必区以别之名也,是故谓之分理。在物之质曰肌理,曰腠理,曰文理。得其分则有条而不紊,谓之条理’。郑注《乐记》云:‘理者,分也。’许叔重曰:‘知分之理可相别异也’。”(许慎,1998:15)理的本意是指剖分玉石而见其文理。未见文理是为璞玉。治玉须依其文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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