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的公共治理之道:基于财政改革的视角》:
7.3.2雍正财政改革是非民生的改革
雍正皇帝执政十三年,惟日孜孜,励精图治,在财政领域推行了全面的改革,包括摊丁入亩、火耗归公的赋税改革,以及清查亏空,整饬吏治,实行养廉银制度,还有创立军机处,完善密折制度,从财政收支,到财政管理无不涉及。但是,雍正时期的财政改革仍然是君本位、官本位的改革,不是以民为本的改革。
7.3.2.1雍正财政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非民生的
雍正财政改革的动机不是为民。雍正皇帝推行改革后,农民确实得到不少好处,例如摊丁入亩后,无地农民再没有人丁拖累,而获得了相对的人身自由,但是,摊丁入亩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统治者的利益;贫民的负担没有真正减轻,只是改变了负担的分配方式,因为政府向地主征税,而地主向贫民收租。税重租高,最后负担仍然落在贫民的肩上。永不加赋得不到真正贯彻,役被赋并之后还有加派。火耗归公减轻了农民的实际税收负担。虽然在火耗归公过程中,雍正皇帝把减低火耗征税率列为火耗归公改革基本原则之一,但是这不是改革的初衷,而是为了保证改革成功推行的一项策略。这点从他同总理事务王大臣九卿、科道等一起议论山西布政使高成龄条奏提解火耗一疏时所说的话中可以看出。此话的全文是,“州县火耗,原非应有之项。因通省公费、及各官养廉,有不得不取给于此者,朕非不愿天下州县、丝毫不取于民,而其势有所不能”。可见,火耗归公的根本宗旨并非为民,而是为了缓解地方政府经费紧张和惩治吏治腐败,从而达到巩固皇权。总之,雍正皇帝在改革过程中一改乃父的“宽仁”之政,而推行“严猛”之策,但是仍然没有抛弃中国历朝历代推崇的孑L孟之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以下事上,天经地义。
7.3.2.2雍正财政改革的途径不是民生的
从逻辑上讲,改革的发起方式有两种路径:一种是改革计划从地方到中央的自下而上的路径;另一种是从中央到地方的自上到下8的路径。根据前面几章的分析可知,雍正财政改革的路径主要是自下而上的,但是,在改革的过程中,雍正皇帝与其亲信的大臣是主要的参与人,其他官吏是次要参与者,而广大民众则是被动的接收者。
7.3.2.3雍正财政改革的结果不是民生的
就农民而言,与改革之前相比,雍正财政改革带给农民的好处有两方面:一是减轻了税收负担;二是免除了贪官污吏的腹削之苦。但是,农民仍然只有缴纳赋税的义务,没有与义务对等的权利。何况税收负担的轻重本身由社会生产力及农民的赋税能力决定。从这点来看,在税负过重的情况下,减轻税负本身是政府的义务,整治贪官污吏就更不用说。总之,改革之后,雍正朝廷从农民获取了更多的赋税,但对民众的支出没有增加。因此,其改革结果并非是民生的。
7.3.3雍正财政改革的风险
7.3.3.1行政效率替代经济效率的风险
从前文分析可知,财政集权提高了行政效率。行政效率提高意味着政府征收税收或控制社会资源的能力增强,比如在短时间内可以征收更多的赋税。从这点来看,行政效率提高同时又促进了财政集权。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行政效率与财政集权程度成正相关,但是经济效率并非如此。图7-8表明了行政效率、经济效率与财政集权的关系。
曲线OEH表明行政效率随财政集权程度的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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