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行业指数与评级研究》:
(三)哪些主体可以成为投资人
最后分析哪些主体可以成为投资人。这些投资人应该采取稳健发展的态度。这些投资人主要是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还有企业年金应该也可以作为股权投资人。适当修改《保险法》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法规,放宽这些机构投资者投资限制,允许一定比例的资金参与股权投资是明智的选择。保险公司与企业年金这些也往往带有一定的公益性,就算是保险公司,汇集了很多人的资金,不宜采取高风险的投资。总之,保险公司与企业年金最好也是采取母基金的方式运营。
国外的私募股权的90%~93%是由公益机构出资,包括养老、保险、大学基金、政府的主权财富基金、退休公务员基金,出资人就是最终的受益者,而且PE总体来讲回报是比较高的。借助这样一种高回报的金融工具,大众成为受益人。所以可以说PE具备了社会公益成分,用我们的字眼,也就是具有某种程度的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因此可以为我所用。
二、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债权投资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债权投资
在中国,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受到很大限制。这个规定虽然争议不少,但是也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因为实体企业就是应该从事实业,不应该过多的从事金融投资。目前在债权投资领域(不包括债券投资与银行贷款),目前主要是信托投资债权,也就是主要是信托公司从事这个债权投资管理业务,还有少量债权投资属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
就是因为信托业的“相对垄断”,所以,信托业这几年很火,业绩很好。要问信托业将来的发展趋势,关键是要回答信托业的“相对垄断”是否可以打破。信托本质上只是一种组织形式,一种投资方式或者经营方式。以股权投资为例,目前的股权投资组织形式主要是信托、有限合伙和公司。本节把信托作为实体考虑,信托类似于企业法人。所以,信托实体就是投资基金,信托公司就是投资管理人。信托业属于金融业,而且应该属于证券业或者是资本市场服务业。有限合伙投资基金、公司型创业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等也属于投资基金,也属于金融业,并且同样属于证券业或者是资本市场服务业。信托的投资对象更广,可以投资股权、债权等几乎所有的对象。既然信托可以有如此丰富的投资,同是金融业的有限合伙型、公司型投资基金也应该可以投资债权等非股权投资领域。
因为企业资金拆借受到限制,所以,允许投资债权的应该也是投资基金等金融企业。实体企业的金融投资应该受到限制,但是,金融企业的金融投资就是其本行,实在不应该受到限制,应该限制的是金融企业的融资方式,管制的对象是公募与私募选择,股权与债权的比重等问题。这样,唯一的信托业全能发展的模式将被打破,有限合伙业、投资公司业也会崛起。这些都是属于投资管理业,这是根据投资管理的不同的组织形式来细分投资管理业。特别是在债权投资领域,有限合伙投资基金与公司型投资基金应该也可以分享债权收益这块蛋糕,风险小收益稳定。债权投资不仅在金融投资界很受欢迎,在被投企业也很受欢迎。因为债权融资有税盾效应,可以减少被投企业的股权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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