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理论与实践》:
2.我国具有推行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良好投资环境
长期以来,作为世界新兴市场国家,我国政治社会稳定,保持了较高的经济发展增长速度,投资环境和配套政策制度日益完善,具有良好的社会民营投资大环境。
(1)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来看,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公路等基础设施领域投资建设,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化市场化改革,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近些年,国务院也先后发文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进入交通基础设施等领域,2010年5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指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传统垄断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2014年11月,《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单独在第十六条明确提出要完善公路投融资模式: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的公路投融资模式,完善收费公路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措建设和维护资金。逐步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实施和推动的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客观要求,也为公路交通运输业建设与发展中充分利用民间社会资金指明了方向。
(2)在交通运输行业内,从法律到政策制度也一直十分重视社会民营资金参与公路事业的建设发展。《公路法》作为指导公路交通运输发展的最高专业上位法,在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在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通过依法投资建设或受让公路收费权等方式,对收费公路进行经营管理。这从法律上,明确了社会资金参与公路建设与管理的形式和法律地位。2011年,《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交规划发[2011]191号)就加强“十二五”交通运输建设与发展的资金保障措施,明确提出:继续坚持“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的良好机制……鼓励民营和社会资本进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加强和规范民营和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管理;继续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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