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铁路发展与改革研究》:
美国煤炭和谷物的铁路运输60%以上都实行了这种运价。1975年11月至1984年2月签订的铁路运输合同1300项,到1987年已达65000项。说明这种方法能够很好地完成这类物资运输任务,也使铁路能够合理安排运力以及提高设备使用效率。但是,ICC仍然保留了一定的经济规制权力:当铁路公司在市场上具有控制力,并有滥用市场权力或反竞争行为时,ICC将对其进行最高限价规制,以保证有效竞争;铁路公司与货主签订的运输合同也要向ICC备案。可以看出,放松规制后,铁路基本享有了自由定价的权力,规制机构只对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规制内容有了根本性变化。
美国交通部地面运输管理局(STB)于2005年12月提交了2002-2004年财政年度的报告,这是STB成立以来的第三份报告,其中有关铁路运价方面的内容,表明了美国政府对铁路运价进行规制的管理思想,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对合同运输的运价实行较彻底的放松规制。铁路企业和货主所执行的运价既可以由他们私下秘密商议决定,也可以执行公开的运价条款。合同运价一般不受STB规制所限,但为了避免对农产品运输的价格歧视,STB有权进行规制。铁路所有的农产品运输合同都需要在STB备案,这些文件在STB办公室可供公众查阅。第二,对普通运输的运费实行公开披露制度。铁路普通运输的运价和服务条款需要公开(农产品和化肥运价要公布),如果普通运费增加或者服务条款变动,铁路运输企业需要提前进行通告。如果在某些领域铁路没有建立公开运价,一旦货主提出这个领域的合理运输要求时,铁路就必须在该领域建立公开运价。普通运输运价的建立、披露、公布、变动通知都处于STB的监管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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