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研究:基于市场化与非市场化的视角》:
私有收益(Dyck and Zingales,2004)。La Porta等人(1998;1999;2000)研究发现,在大陆法系国家,投资者保护水平较低,公司的股权集中程度较高,公司绩效较低;与之相对应,在英美法系国家,投资者保护水平较高,公司治理结构较为完善,不同公司间的资本配置更具效率性。
自我国证券市场创建以来,有关政府部门先后出台了近百部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上取得了显著进展(Zhang,2006;许年行等,2013)。Allen、Qian和Qian(2005)研究表明,中国的“抗董事指数”达到3,高于一般的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国家,低于普通法系国家。然而,在立法如此严格的情况下,我国证券市场上有关虚假陈述、虚构利润、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各种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案件仍屡有发生,一个主要原因在于这些法律法规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即执法不严。从世界范围的比较来看,无论是法律规则还是腐败水平,中国的执法水平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甚至比大陆法系国家还低(Allen,Qian,and Qian 2005;Allen et al.,2010)。而对于中国这样的转型经济国家来说,执法效率比法律条文在促进金融发展方面的作用更为重要(Berkowitz,Piston,and Richard,2003)。
肖珉(2008)研究发现,法律条文的颁布作用非常有限,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立法只能在某些特定的时期对权益资本成本产生影响,而法律的实施对权益资本成本的作用明显,一些典型的法律实施事件和地区差异能够起到显著降低权益资本成本的作用。以2000—2010年被“一会两所”处罚过的上市公司为样本,许年行等(2013)从处罚公告前监管部门的查处及时性、处罚公告前后高管变更和处罚公告时的市场反应三个维度,深入考察政治关联与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关系。研究发现:(1)监管部门对政治关联公司的违规查处存在时滞效应,其惩处周期显著长于无政治关联公司;(2)在处罚公告前一年和后一年,政治关联公司高管的被迫离职率显著低于非政治关联公司;(3)违规处罚公告时,政治关联公司的负向市场反应大于非政治关联公司。这些实证结果表明政治关联会削弱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执法有效性,且“违规查处及时性”和“高管变更”是政治关联影响执法效率的两种重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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