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我们可以看出,侵权中的进步主义(progressive)的主张,也没有追究官员的领导责任,而是“直接责任”。其实从过失侵权的要件中,我们就可以得到结论:不具备直接因果关系。领导责任更多属于间接责任,没有履行职责,在英国法的类似案例中,最近原因是承担责任的前提②,而在美国法上,还有“不可或缺的当事人”抗辩。不仅如此,我国采用了大陆法系,存在着明确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分,私人并不能提起对官员责任的追究,领导责任也不同于侵权模式。就领导责任在组成的几个特点来看:因果关系上的间接性、法律责任为主要方式、政党内部责任追究、行政追究和司法追究混合而排除外部责任追究的模式、不作为和懈怠,这些特点很难用现有的公法和私法中的侵权法律理论和技术来进行有效的分析。
从法律规则和具体实践来看,领导责任可以理解为“系统管理”的责任,在一个组织内有效进行指挥、控制和管理的义务,并将这种义务转化为对重大事故的避免,并且承担党内的、行政上甚至刑事上的不利个人后果。这种系统管理者的义务,在现有的法律理论中,庶几类似于公司法上的董事注意义务,而由党的纪检部门、国家的公诉部门来对官员的责任追究,也类似于“委托人”之于“代理人”的追究方式,和股东的派生诉讼模式相类似。不同之处在于:责任的承担方式,领导责任是以党内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承担方式,而董事的注意义务则以民事责任为承担方式。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但义务的确定,责任的追究模式是类似的。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