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经验来看,即使是发展相对成熟的住房市场(包括诸多住房市场部门,已经形成系统化、成套的法制和管理体系、住房金融服务发达),仍然会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20]。住房领域市场机制失灵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住宅是吉芬商品。对于绝大部分的城市居民来讲,住宅是生活的第一必需品,也是吉芬商品。所谓“吉芬商品”是一种需求弹性为负数的特殊商品,指那些价格上涨而消费者对其需求量不减反增的商品。吉芬商品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有两个:其一,这种商品是必需品;其二,不存在更廉价的替代选择。住宅符合这样的特性。衣食住行,是人的最基本生活需要,无论房价如何上涨,大家的目标还是要买房,有一些人选择暂时租房,但长期的考虑还是要拥有自己的房产。所以说住宅跟其他商品不同,住房需求的价格弹性小,而住房需求的收入弹性大。根据这两点,市场在某些时候不会按照供需关系来给住宅定价,价格存在不一定是合理的,至少在短期是这样的,也就是说存在政府干预的可能性。同时,市场根据边际收益大小来配置资源,其资源配置机制本质上是一种货币选票的淘汰机制。在中高档住房消费旺盛的情况下,市场将缺乏有效的机制和动力来向社会供给中低价位普通住房,部分群体的普通住房需求,特别是低收入阶层的基本住房需求,无法在市场上得到满足。
其次,在住宅市场供给的诸多环节上都可能形成竞争垄断、寡头垄断,或者各种形式的市场控制。住房的市场价格不一定能够准确地反映实际的市场需求。在住房需求扩大时,供方不一定有动力通过增加供给来获得收益,反而可以通过“囤房”、“销控”等市场控制行为来哄抬房价,赚取超额利润。垄断竞争市场格局使得住房开发中往往低端品种数量不足,价格过高,供需结构不匹配。再次,住宅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理性消费者在做出决策时必须掌握充分的信息。但是,购房者往往对住房的定价、质量和各种相关信息难以准确把握,而开发商和售房者对住房本身的设计和建造上的问题往往比购房者掌握更多的信息。因此,购房者在房价博弈中,多数情况下总处于劣势地位,购买很有可能达不到物有所值。
此外,住宅的异质性很强,不宜把住房市场视为一个同质产品的市场整体。就是在一个城市或一个地区,住房市场也是高度细分的,不仅表现在住房的建筑特征,而且还表现在与住房相关的各种公共和私人服务、住户的社区群体特征及住房周围的社会和环境状况差异。因此,购房者的选择会受到相关的种种局限而面对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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