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合作经营。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因此,这个组织服务的对象就是合作社的成员。如何开展服务呢?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就是为合作社社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合作社在经营中也会产生盈余,其盈余当然应当由社员享有。其分配办法是,60%的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的比例返还给成员,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如合作社接受有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应平均量化到成员。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二)主体资格意味着能遵循市场运作规则
1.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市场的考验
公司是现代企业的典型形式,以资本联合为基础,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一旦成立,就意味着公司能遵循市场运作规则。
首先,遵循市场运作规则是投资者的必然选择。因为投资者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盈利,将各自的财产结合在一起,组成一个公司,所以公司是一种财产组织形式。而投资者投资于公司都是带着一定利益追求,看好公司未来的发展,希望从公司获得收益。这也是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最大区别。那么,如何才能达到盈利的目的呢?从经济学的层面上来讲,投资者只有遵循市场运作规则,以市场为导向来进行经营,才可能实现自己的理想,获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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