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上市之路》:
1.调查职责。保荐人应对发行人公司的业务、财务、公司管理结构等进行独立的调查,并在公司上市后,对公司的动作情况、募集基金的用途、公司管理结构等依法持续承担调查和监督的职责。
2.核查职责。保荐人应在独立调查的基础上,对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若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则应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与复核,并且可以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若保荐人未行使尽职调查与核查之职责,则其应对出现信息披露不全或出现虚假陈述情况时所造成之影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3.主持编制相关文件。保荐人应组织各中介机构起草招股说明书,并使之符合主要目标市场的披露要求。
4.推荐职责。保荐人应在对发行人业务、财务及运作状况进行独立且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发行人和专业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核查,而后向拟上市国家的证券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提供《证券发行推荐书》,并对此推荐书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负重大责任。
5.披露职责。对任何公告资料,如上市材料、季报、半年报、年报公开披露之前,保荐人均需与上市公司一起审阅该资料之内容,使上市公司董事认识到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从而把对上市公司价值判断具有实质影响的信息全部披露给市场。事实上,保荐人还应监督发行人披露可能存在的各项重大风险因素,并对不可控制的不确定性问题,如行业前景等,进行充分披露与说明。
6.担保职责。若保荐人所保荐之上市公司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交易中遭受损失,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7.持续督导责任。发行人公开发行并成为上市公司后,保荐人的角色将持续成为持续督导者,仍然履行相关后续工作的辅导、调查与核实等职责,促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从而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诚信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8.此外,若保荐人继续担任承销商,则还需承担发行定价和股票分销的职责等。
在选择保荐人时,必须注意保荐人必须是境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许可或登记的公司或授权的财务机构。公司应挑选就上市程序提供全面及公正意见的保荐人,在委任保荐人之前,必须与多家投行会晤,提供公司资料后由投行给出整体上市方案,经公司自己的专家或财务顾问评估该投行是否适合作为公司的上市保荐人。优质的投资银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熟悉境外证券市场的上市挂牌的程序及各项要求,能够与企业保持长远关系;精通上市地和企业所在地双边法律法规;报价合理,并且能够分期结算费用;拥有境外券商资格的合作伙伴和丰富的融资渠道;有上市相应的操作经验。
具体来说,在选择保荐人的时候,至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把关:
1.保荐人是否在同行中享有较高的声誉。保荐人的声誉是其实力的综合反映。声誉高的保荐人,在经济实力上有着较大的优势,其业务人员的经验、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也会相对较好。
2.保荐人是否有为本行业上市公司提供上市和包装的经验。在保荐人制度下,每个保荐人都会有自己的保荐特长或保荐特色。创新企业在进行保荐人的选择时要扬长避短,尽量接触那些有本行业保荐经验的保荐人。
3.保荐人是否有与其他知名中介机构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记录。此处的“中介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与证券有密切关系的中介机构。因为保荐工作不是仅仅由保荐人一家就可以完成的,而是需要和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与协作。在协作过程中,保荐人要发挥策划、组织和协调的作用。如果保荐人与其他知名中介机构有良好合作的记录,就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自身有着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较好地完成保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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