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文库:小零钱 大问题(引进版)》:
便士曾经是西欧各国当地的惟一硬币,但卡洛林帝国崩溃以后,便士的含银量各地不同。那么,一个地方的便士是否可用来偿还另一地方的便士呢?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中有一节(46.3.99)是这样说的:“不得强迫债权人接受其他形式的硬币,如果会导致债权人蒙受损失。”同样,《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第12.1.2.1节规定:“债务人不得违背债权人意愿用其他物品偿还债权人。”注释者们裁定,不同的便士币仅仅是另一种形式的相同物品而已,因而并不是“其他物品”(Tauber,1933,196—197)。因此,阿库修斯注释(Dig.46.3.99;转引自Tauber,1933,197)认为,允许按3:1的比率用博洛尼亚的便士偿还米兰的帝国银币。
在1185年、1200年和1206年关于计价单位或者硬币的争执中,教皇也作出了类似的裁决。这些裁决被收入了被称为“Complations”和“LiberExtra”的那部分教会法中(2Comp.3.25.3,X3.39.20,X3.39.18;参阅Tauber,1933,85,105—113)。这些裁决都编入了教会法。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