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的结构可以大致划分为三种类型:引入竞争后垂直分离的行业结构;引入竞争后原在位厂商垂直一体化经营的行业结构;没有引入竞争,在位厂商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的行业结构。
在第三种类型情况下,网络接人定价实质上只是同一企业内不同部门之间的内部转移支付问题,因而不属于本书的研究范围。本书主要研究前两种情况下网络瓶颈设施的接人价格管制。
本章主要分析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实行垂直结构分离情况下的接入定价问题。为了尽可能充分释放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中的竞争性元素,提高行业整体运营效率,许多最初为一家厂商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的网络型行业实行了结构分离,将具有竞争性特征的部门与网络瓶颈设施相分离,网络部分仍由原在位厂商垄断经营,而在其余部门中则引入竞争,由多家厂商相互竞争提供产品或服务。行业的垂直结构分离使得网络所有者成为关键性网络要素投入的垄断供应者,如电信行业的本地市话公司、电力行业的输配电网公司、铁路行业的路轨公司等。为避免网络所有者在提供网络接人服务时收取垄断高价,有必要对网络接人价格进行管制。但是,与网络所有者实行垂直一体化经营时的情况相比,在行业垂直结构分离的情况下,价格管制问题要相对简单一些,因为在结构分离的情况下,网络所有者在向下游厂商提供网络接入服务时没有理由更偏向哪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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