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人员权益保护》:
18.承揽人雇佣他人帮助完成工作的,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宣讲要点】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典型案例】
2003年11月,沈某承包了某公司办公楼外墙壁装修任务。经双方协商,约定每工以30元计酬。沈某找了农民工尤某等3人一起干活,自备工具。沈某与尤某等3人商定每工以25元计酬。在劳动过程中,尤某等3人的具体工作任务均由沈某安排和监督检查。某公司门卫室将每天上工人数均记在沈某的名下。2003年12月底,沈某向某公司领取了酬金5790元,并按约定的每工25元向尤某等3人支付了报酬。2004年1月,尤某在装修过程中从2楼阳台上不慎摔下,被送至当地医院抢救,在住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用7530元。尤某伤情稳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沈某、尤某与某公司就尤某所受损失的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尤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裁决:尤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尤某的损失应当由雇主沈某负责赔偿,某公司作为受益人也应当水担适当的补偿责任。沈某赔偿尤某14800元,某公司赔偿13000元。沈某不服裁决,以某公司和尤某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称自己与某公司不是承揽关系,而是雇佣关系。自己受某公司委托雇佣尤某等3人一起完成该公司办公楼外墙壁装修任务,而不是承包装修任务后再雇佣尤某等人。尤某因工受伤致残,应当由某公司负责赔偿。某公司辩称:某公司将办公楼外墙壁装修工程承包给沈某,商定每工以30元计酬,由门卫室计工。尤某等3人是沈某雇佣完成装修任务的,具体工作由沈某负责安排。尤某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应当由沈某负责赔偿其损失。自己作为受益人,同意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服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尤某辩称:自己受沈某雇佣从事某公司办公楼的外墙壁装修工作,雇佣劳动期间由沈某安排具体工作并监督检查。在劳动过程中因工受伤,沈某应当负责赔偿损失,服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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