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全球化下的国际经济法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构建了跨境经济活动的主要管理机制,而且此管理机制的支点是众多的国际经济组织,其中较为重要的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等。
一、跨境经济活动的管理机制
管理的本意是照管并约束,一般指政府机构出面进行干预。通常,持市场导向性观点的经济学者会倡导避免政府干预,除非发生了市场失灵。政府干预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为政府干预信贷市场的合理性提供了特定的历史大环境。1776年,人类历史上诞生的两部重要文献,即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国富论》和美国的《独立宣言》同时宣扬了一种“各行其是”的政治哲学,奠定了自由社会和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据此,市场参与者出于利己(不是自私)的考虑达成市场合意,促进总体的经济福利,通常可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苏联和东欧的中央计划经济之所以失败,就是因为在经济管理中捆绑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市场并不是无所不能的,为了促进效率和平等,有时需要政府通过改变资源配置来干预经济。在存在外部性(externality)或市场势力(market power)时,良好的公共政策可以提高经济效率。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公共政策是由极不完善的政治程序制定的,有时政策设计有利于政治强权势力,有时政策设计者虽动机良好但信息不充分。政府干预有时可以改善市场结果,但并不总是如此。
传统经济理论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的分析是在国内层面上进行的,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垄断、信息不对称等一些阻碍公平竞争、扭曲市场的行为和现象超越了国家,往往发生在国际层面上。那么,当发生国际层面的市场失灵时,仅靠一国政府制定相应政策法规、采取相应干预措施,恐难很好扭转局面。在全球化背景下,很多经济活动都跨越了国境,在这些跨境经济活动中也会出现阻碍公平竞争、扭曲市场的垄断行为和信息不对称现象等。囿于国家政府的管理跨境经济活动的局限性,这就要求在国际层面制定出一些规则来对跨境经济活动加以约束管理。因此,全球化下的国际经济法构建了跨境经济活动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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