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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中的群体及其观念、行为探微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51077
  • 作      者:
    陈敬涛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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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敬涛,男,1973年出生,河南人,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近十年之后辞职再求学,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O级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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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中的群体及其观念、行为探微》的第一部分致力于通过对契约主体双方身份内容,包括姓名、亲缘和地缘关系、职衔、民族、性别等因素的研究,来揭示订立契约的当事人的各个侧面,力图描述出立契主体的“全景图”。第二部分则是以主保关系为视角研究敦煌吐鲁番契约中保人的各自特征和变迁,并就一份买卖契约中的主、保状况进行个案研究。第三部分则是通读数百份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之后的总体感悟,对立契主体的思维和行为方式进行了概括。第四部分主要是以汉至高昌契约中的“沽各半”套语为例,探求契约要件形成的源流、“沽各半”所蕴含的民俗意义以及公平观念的演进状况。最后一部分则是以敦煌文献所见《百喻经》残卷为切入点,展开对《百喻经》中各处“债”字内涵和背景的探索,事实上,这是对契约主体思维和行为方式的微观洞察,《百喻经》只是研究敦煌民众思想世界和行为方式的一个方便叙述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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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三、佛寺及僧尼的立契活动
  唐代前后的敦煌吐鲁番地区都深受佛教影响,但两地的佛教特征又体现出不同的样貌,因为两地佛教的兴衰发展轨迹不尽相同。此处无意展开两地佛教状况的比较,仅希望通过揭示经济交易活动中的佛教因素观察此现象是否对契约订立和履行造成影响。如果佛教僧众在契约文书中的表现与世俗民众无二,也不能说此研究无意义,因为我们借此机会得以重新审视佛教担当的社会角色和功能所在。下面以契约主体中的僧俗关系为切入点作为研究佛教与世俗社会互动的状况。在敦煌吐鲁番田宅契约文书中,呈现出的僧俗主体交易的表现形式有:
  1.僧人之间的交易
  在敦煌吐鲁番均存在这样情况,许多僧尼出家不离家,许多僧尼的度牒是买来的,这和上述地区僧尼的社会地位及赋税优待等有关。僧张月光和僧吕智通(表1-2)为“各取稳便”而订立的“易地契”,可能只是有僧人籍的世俗民众所订立的契约,从姓名上看也只是在前面加上了僧人的身份。敦煌寺院因无法承受大量僧人居住,一些僧人除定期到寺院参加佛教仪式活动,日常生活和普通民众并无差别。从僧张月光屋舍四至情况可见僧俗民众混居情形,他们共垣连道,共饮一井水,僧人对物质的需求及观念、对田舍交易习惯及观念也是遵循民间契约原则进行。僧人在契约中的主体身份与世俗民众无二,从经济性契约中很难看到佛教观念的影响,这或许和敦煌佛教的世俗化以及当时生存资料不足有关。为了加强契约履行的保障,“园舍田地主僧张月光”找了3名保人和7名见人,这7名僧人中只有1人是寺院僧人,足见当事人虽为僧人身份,其实与世俗生活并未脱离。那么住寺僧人之间是否有田宅交易呢?这一设问的前提是僧尼要有自己的屋舍房产,吐鲁番文书中就有许多僧人有属于自己的田宅,有些僧人死前还留下了分配田舍的遗嘱。但脱离世俗生活的僧人之间是不会有不动产交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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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自序
凡例
契约中的当事人——以田宅契约为例
一、田宅契约当事人的同乡共里
二、田宅契约当事人的异乡他地
三、佛寺及僧尼的立契活动
四、不同民族百姓间的立契活动
五、一方当事人常为父子或兄弟
六、亲属之间的立契行为
七、契约当事人的官吏身份
八、贱民阶层的主体地位问题
九、女性亦常为契约当事人

契约中的保人——以主、保关系为视角
一、吐鲁番所出契约中的保人
二、敦煌所出契约中的保人
三、个案分析:买卖契约保人的担任

契约中的思维和行为方式
一、顺着走
二、跟着走
三、复合影响

契约中的习俗和观念之演变——以“沽各半”套语为研究对象
一、“沽各半”中的习俗演变
二、“沽各半”中的公平观念演变
从古印度到中土:《百喻经》中的“债”字内涵.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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