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1986年财政部发布《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起,就结束了我国发票长期由各地分管的局面,不断加强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统一、规范管理,一是为了便于税务机关从税源上控制应纳税额,并为税务稽查提供便利条件;二是为了对加强财务管理,促进企业加强财经法纪观念,制止弄虚作假,防止乱挤成本,防止截留国家财政收入;三是为了便于把发票管理与税务管理结合起来,同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上述各单位自行管理的发票归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同时,考虑到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交通等行业有着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这些行业的专业发票的管理、使用等环节同非专业发票有很多不同,因此,办法规定了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对特殊行业的专业发票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行业情况制定该专业发票的管理办法。
在实际执行中,公路内河货运、电信、保险等单位的专业发票已全部归由税务部门统一管理,民用航空、金融等单位的专业发票也正在逐步向税务机关统一主管过渡。为了加强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建立起既有利于税务管理,又适应行业特点的管理模式,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8]54号),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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