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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一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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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562024839
  • 作      者:
    王泽鉴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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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泽鉴,台湾著名民法学家,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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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1卷)》系以台湾地区“民法”为论述对象,其主要参考价值应在于方法论上的运用。法学乃实用之学,旨在处理实际问题,实例研究系依据法律论断具体案件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发现可适用于案例事实的法律,一方面须本诸案件事实去探寻法律规范,另一方面须将法律规范具体化于案例事实。此所涉及的是一种相互阐明的思考过程,具有法学方法的意义。拙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期能为实例解题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以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王泽鉴法学全集(第1卷)》所设例题系针对台湾地区“民法”的重要基本问题,并多引用判例学说及德国法的理论,读者若能思考祖国大陆相关法律的解释适用,而从事比较研究,探讨各种规范模式、解决途径及论证方法,对民法的学习应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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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动产担保交易法所规定之附条件买卖,其买卖契约系完全成立,而以保留所有权为其约款,其本身并不附条件,附条件者,系物权行为,即当事人约定买受人虽先占有标的物,但在价金一部或全部清偿或完成其他特定条件前,仍不能取得其所有权,故其所附之条件为停止条件。
  第二,在附条件买卖,标的物所有权之移转附停止条件,其成就系于买受人之支付价金或完成其他特定条件,买受人并先占有标的物,其地位受法律之保护,具有财产价值,实有使其成为法律交易客体之必要,故特赋予权利性质,称之为期待权。此种期待权因系以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为目的,故又属物权期待权,精确言之,更可称为所有权之期待权。此种买受人之期待权就其发生言,因买卖契约而成立,并与买卖契约同其法律上之命运;就其目的言,旨在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故买受人之期待权可谓系取得所有权之前阶段,因条件成就变为所有权,在现行法之体系上,横跨债权与物权二个领域,兼具债权与物权二种因素之特殊权利,系一种物权,但具有债权上之附从性,系一种债权,但具有物权之若干特性,在法律交易上应特别斟酌此种特殊权利之特色及功能,解决其所涉及之各项问题,务期能符合当事人间之利益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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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雇用人无过失侵权责任的建立
人格权之保护与非财产损害赔偿
连带侵权债务人内部求偿关系与过失相抵原则之适用
第三人与有过失
缔约上之过失
事实上之契约关系
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
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之对抗力、公信力与善意取得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
“最高法院”判决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
诚信原则仅适用于债之关系?
权利失效
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
摔跤游戏之违法性
商品制造人责任
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
奸淫未成年子女怀胎生子之侵权责任
间接受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与有过失原则之适用
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
给付不能
不动产赠与契约特别生效要件之补正义务
无法律上原因之财产损益变动
恶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之不当得利请求权
善意取得权利之抛弃与损害赔偿
强制拍卖非属债务人财产与拍定人之地位
典权设定后何以不得再设定抵押权?
同一不动产上后设定之抵押权会妨害先设定之典权?
耕地承租人事先抛弃优先承受权的效力
矿工工资优先受偿权
优先承买权之法律性质
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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